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6月25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在回答派出機構和人員與所駐機構的關系的問題時,監察部副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屈萬祥說,監察機關的派出機構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它具有開展工作的充分權限和獨立地位(6月26日《人民日報》)。
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在實行統一領導之前,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實際上是駐在部門負責人的下級,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屬于駐在部門的下屬機構。在這樣一種監管體制之下,監察機關派出機構缺乏充分權限與獨立地位,在駐在部門開展監察工作容易受到駐在部門領導的干預與牽制,不利于駐在部門紀檢監察工作更好地開展,對于駐在部門負責人的監督更是無從談起,這樣也就容易造成駐在部門負責人缺乏有效監督,并因此而出現各類腐敗行為。
而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則可以使其更加獨立地在駐在部門開展監察工作,避免受到駐在部門領導的干預與牽制,有利于紀檢監察工作在駐在部門得到更好的開展。與此同時,監察機關派出機構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還可以使其更為有效地對駐在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有利于減少一把手犯罪現象,預防職務犯罪與腐敗行為出現。
監察機關派出機構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實際上是一種“同體監督”,而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不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則是一種“異體監督”。在“同體監督”體制之下,監督者要么本身就是被監督者,要么是被監督者的下級,所以監督實效極其有限。而實行“異體監督”,實現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分離,監督者獨立于被監督者之外,則有利于監督者更好地對被監督者開展監督工作。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從接受駐在部門的領導,改變為實行統一領導,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也就是變以前的“同體監督”為“異體監督”,無疑有利于駐在部門監察工作的更好開展,有利于對駐在部門負責人進行更為有效的監督。
屈萬祥表示,多年實踐證明,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以來,監督職能得到加強,查辦案件力度不斷加大,取得了明顯成效。在這種情形下,此次修訂行政監察法把這種已被實踐證明有效的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有利于監察機關派出機構統一管理體制獲得堅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監察工作取得更大實效。除此以外,其他監督領域也應當借鑒監察機關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體制的經驗,以將“異體監督”體制推廣到更多的監督領域,進一步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更為有效地遏制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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