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8日電 據上海新聞晨報報道,盡管離司法解釋的實施時間還有5天,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已被提前引入現實審判。昨天,歷時1年之久的“ST嘉寶”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系列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全部審結,16名原嘉寶股民以和解方式從上海嘉寶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15名被告手中獲得了61973.66元的賠款。
1999年4月29日,“嘉寶”在1998年年報中披露了虛假信息,中國證監會于次年8月15日對該公司及其13名董事、2名注冊會計師作出了行政處罰。因之后我國證券市場接連暴露出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發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以法律手段對證券市場的違法現象進行整治。1月24日,上海股民彭女士將“嘉寶”告上上海市二中院,成為中國首位向上市公司提出虛假信息索賠的股民。至同年8月,市二中院共受理同一案由的民事訴訟25起,索賠金額高達100余萬元。
2002年9月10日,經多次開庭交涉后,彭女士和“嘉寶”方面的代表簽訂了和解協議,由“嘉寶”董事一次性出資800元,對彭女士作出了補償,作為回應,彭女士也于當天向法院提出了撤訴,并獲得了法院的準許。彭女士因此成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中獲得賠款的第一人。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正式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并宣布該司法解釋將于2003年2月1日正式生效。為使“嘉寶”案的剩余24例訴訟獲得圓滿解決,市二中院參考了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在原、被告都希望和解的前提下,多次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在多方努力下,8名不符合賠償條件的原告自行撤回了起訴,而其余16名原告最終和“嘉寶”方面達成了和解協議。昨天,“嘉寶”方面的10位被告當庭向16位原告給付賠償款6萬余元,原告們同時向法院申請撤訴,并當庭獲得了市二中院的支持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