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9日電 法制日報今日刊載了央行有關負責人就反洗錢規定及辦法答該報記者問。
中國人民銀行1月份連續發布了反洗錢系列重要規定,分別是《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就其中相關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日前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中國人民銀行為什么制定這一個規定、兩個辦法?
答:洗錢犯罪是目前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問題。從各國反洗錢的經驗來看,金融機構最易為洗錢分子所利用。因此各國一般都將反洗錢工作的重點側重于金融機構,通過立法的方式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洗錢。
近幾年來,雖然人民銀行1997年發布了《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建立了大額現金登記備案制度和報告制度以及提取大額現金預約制度,銀行業也已建立了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和賬戶管理等制度。但目前我國尚未要求金融機構建立相應的反洗錢組織機構,也未制定可疑交易的識別標準以及相應的報告程序,大額現金交易方面也沒有建立集中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機制。為此,需要制定專門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解決上述問題。
問:什么叫洗錢?
答:刑法第191條規定,洗錢罪是指單位或個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質和來源的行為。
通過金融機構的洗錢行為所涉及的“黑錢”并不限于洗錢罪所涉及的“黑錢”,還包括貪污、賄賂、詐騙、逃稅、侵占國有資產和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
問:一個規定和兩個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一個規定和兩個辦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原則和制度。三項原則包括:(一)合法審慎原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并且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縱,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二)保密原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三)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
其次,要求金融機構制定反洗錢內控制度和設立組織機構,并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的四項主要制度,分別是“了解客戶”制度、大額交易報告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保存記錄制度。
第三,明確人民銀行是我國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標準,并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問:什么是“了解客戶”制度?
答:“了解客戶”是金融機構打擊洗錢活動的基礎工作。“了解客戶”制度特別強調金融機構第一次與客戶進行交易時,金融機構了解客戶身份的重要性。目前,我國銀行業“了解客戶”制度已經基本建立,一個規定和兩個辦法更完整的規定了“了解客戶”制度,強調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和假名賬戶。
問:什么是大額交易報告制度?
答:大額交易報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額在規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不論是否異常都要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金融機構將大額交易情況報告后,人民銀行或外匯局經過分析,對合法的交易信息會根據規定采取保密措施,但對犯罪分子能夠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
問:什么是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答: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問題和基礎工作就是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報告。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監測體系,在“黑錢”試圖或首次進入金融系統的時刻,發現洗錢活動,要及時報告。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并不影響和妨礙金融機構在對可疑交易進行審查,發現涉嫌犯罪時,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義務的履行。
問:為什么要保存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答:一方面,面對日益復雜的洗錢活動,對可疑交易需要長時間的監控;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對洗錢活動的偵查和取證等工作,也需要以金融交易記錄作為基礎。這次發布的保存記錄制度,借鑒了國際通行作法,規定了最低保存年限要求。但是,對于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更長時間保存期限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據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問: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會不會違反保密義務,侵犯客戶尤其是個人客戶的權利?
答:不會。因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和單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僅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而且金融機構還負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一個規定和兩個辦法只是對現存的制度予以規范,不僅不會侵犯客戶的權利,而且會進一步加強對客戶的保護;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不會將記錄泄露給社會公眾或無權和不應知悉記錄者。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和保存記錄制度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非常必要,不僅可以有效震懾洗錢犯罪分子,為打擊洗錢犯罪提供基礎保障,還可以為司法機關偵查提供原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