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8日電 昨天,廣東省汕頭市中級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印度尼西亞海盜搶劫油輪后到我國海域銷贓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適用中國法律,以搶劫罪分別判處10名印度尼西亞籍被告人有期徒刑10至15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附加驅逐出境。
據廣州日報今天報道,汕頭市中級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阿丹·奈姆等10名印度尼西亞籍被告人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等國際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奪取船只及船上貨物為目的,在國際航線上非法登臨他國船只,以脅迫、捆綁手段制服船員后劫奪控制船只,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銷贓,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搶劫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判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海盜船事件回眸
1999年6月18日凌晨,廣東海警二支隊44054艇在出海執勤中,在南澳島附近海域查獲兩艘正在接駁柴油的油輪,其中一艘為不明國籍的“奧米II號”油輪,另一艘為中國雜貨輪“正陽一號”。20日,海警二支隊將該案移交汕頭市公安局審查。經初步調查,“奧米II號”油輪上的阿丹·奈姆等10名印尼籍船員交代了走私的犯罪事實。
眼看此案就要以涉嫌走私犯罪結案了,但半個月后,辦案民警與泰語翻譯在一次對該油輪上一名泰國船員進行訊問時,意外發現這艘船本是一艘泰國油輪,是被人持刀搶劫后涂改船名并駛至中國海域,企圖銷贓柴油。
辦案民警遂對阿丹·奈姆進行突審,他初步交代了搶劫泰國油輪的經過,隨后另外9名印尼船員也供認了搶劫油輪的事實。同年7月29日,泰國暹羅塞亞姆蒙昆船務有限公司保險部經理巴老和被劫油輪船長差猜·炎塞埃等人,就該公司“暹羅差猜號”油輪在馬來西亞海域被海盜搶劫一事,委托廣東海事律師事務所向汕頭市公安局報案,并提供了該油輪被釋放的16名泰國船員在馬來西亞獲救時向當地警方報案的有關資料,與阿丹·奈姆等人的供述基本吻合,至此全案終于真相大白。
家住印尼蘇門答臘島加班巴路縣一村莊的阿丹·奈姆以“行船”為生,受他人指使,先后招引利都安·喜拉依特等9名海員參與作案。但這伙海盜沒有想到的是,他們卻在中國海域栽了大跟頭,落入了中國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