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8日電 據中廣網報道,海口市公安局今天正式發布《關于依法處理行人、非機動車違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并將于2月27日起實施。
這個《通告》主要是對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機動車騎車人違章行為嚴格依法定責,以責論處。它明確列舉了行人、非機動車違章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且車輛駕駛人員無違章行為,并采取了適當避讓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由行人、非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一些情況。
據《通告》,當行人出現以下五種違章行為之一,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且車輛駕駛人員無違章行為,并采取了適當避讓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將由行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在明令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車行立交橋等道路行走或逗留,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二)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地方違反信號規定,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在設有人行橫道、人行天橋的地段橫穿車行道,不走人行橫道或人行天橋,與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四)鉆越、跨越或倚坐道路欄桿或隔離設施,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五)在機動車道內招停出租車(公交車)、兜售、發送物品,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當非機動車騎車人(含人力板車使用者)有下列違章行為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且機動車方或行人無違章行為并采取適當避讓措施而未能避免事故發生的,由非機動車騎車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一)在明令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人行道行駛,與行人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二)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地方違反信號燈規定,與行人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在借道通行時違反通行規則,與享有先行權的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四)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隨意在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與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五)醉酒后騎非機動車在人行道或機動車道內發生交通事故的。
另據報道,國內推行或曾推行過類似規定的城市,有沈陽、深圳、上海、重慶、鞍山、撫順、鄭州、烏魯木齊、濟南等,為數不少。
1999年,沈陽市出臺的《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行人橫穿馬路不走人行橫道線,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機動車無違章,行人負全部責任,從而使“撞了白撞”首次以法規形式面世,并在全國引起極大轟動和爭議。后來,國內不少城市紛紛前往“取經”,并效仿出臺有關規定。不過,因各地情況差異,其規定對行人違章種類的劃分不盡一樣,尤其是一些“后來者”在沈陽式“撞了白撞”基礎上,有所改進,即另外強調了:“機動車要采取適當避讓措施”這一適用要件,否則行人不負全部責任。
即使如此,每一城市在出臺相關規定前后,都引發強烈爭議。尤其是其中行人“負全責”的規定,是否跟國家有關法規相抵觸的問題,更是至今在政府部門和學術界之間爭論不休,政府部門表現相對低調。(崔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