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對蔣艷萍受賄、貪污、介紹賄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蔣艷萍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瀟湘晨報報道,蔣艷萍所犯受賄罪與貪污罪、介紹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蔣艷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副廳級)。蔣艷萍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87.4589萬元。蔣還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萬元,并有493.6433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
新聞鏈接:被蔣艷萍色相勾引的看守所原副所長入獄7年
中新網長沙2001年6月20日消息:昨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漢壽縣看守所原副所長萬江受賄案公開宣判一審結果,被告人萬江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據湖南經視報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8月7日至11月3日,省人民檢察院將涉嫌重大經濟犯罪的蔣艷萍羈押于漢壽縣看守所。在此期間,蔣艷萍以色相勾引負責對其監管的漢壽縣看守所副所長萬江,使其違反監管法規和辦案機關的監管要求,為蔣艷萍串供提供便利,并先后3次收受蔣艷萍母親等人的賄賂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江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情節嚴重。但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