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6日電 妨礙司法公正的“地方保護”正從“判決不公”轉向“執行不公,這一‘地方保護主義’新現象應該值得我們研究和重視。”兩會上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發出強烈呼吁。
據工人日報報道,記者日前收到湖南新天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封來信。簡述了這樣的一件法律糾紛:2001年,該公司在與河北廊坊市東方大學城開發有限公司裝修工程中發生糾紛,2002年9月30日,廊坊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下達判決:判決新天公司勝訴,判定東方大學城開發有限公司共計賠償該公司6131000元。判決書下發并進入執行期后,被告仍然沒有賠付有關款項。新天公司于2002年12月16日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是時至今日,新天公司實際只收到1萬元。
為什么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卻遭遇“執行難“?帶著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楊翔。楊翔代表說,廊坊這件案子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應該說近年來跨地區的民事糾紛中執行難問題普遍存在,這一現象應該引起我們注意。楊翔代表說,近年來,由于司法改革的進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錯案追究制度以后,錯判案件將追究法官的責任,有時法官甚至可能會“下崗”,所以案件在涉訟程序中,已經不好“做手腳”。但是,民事糾紛中的“地方保護”現象仍然存在,只是換了一個方式:就是在執行中“做手腳”,由“判決不公”變成了“執行不公”,這是司法地方保護的新趨勢,也成為不少跨地區民事糾紛案件“執行難”的根源之一。
楊翔代表說,產生這些跨地區案件“執行不公”現象有很多原因:一是敗訴一方確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另外一種原因就是故意不執行的,這其中有“其他因素”在發揮作用。比如,敗訴的一方項目的資金可能來自銀行貸款,這就涉及銀行放貸問題。如果強制執行了,敗訴的企業可能會破產,與此貸款相關的人員在貸款中不規范的、乃至腐敗的行為就可能暴露……楊翔代表還說,“執行不公”還有許多客觀因素:一是法院與地方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執行過程中面臨很多來自地方的壓力;二是我國誠信原則還沒有完全建立,許多人不將不執行當做法律責任,還把能拖能賴當做“本事”;三是沒有相關的配套制度,沒有具有威懾力的方式對付“執行難”。
無獨有偶,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牡丹江熱電總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孫玉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主動反映了類似情況。他反映,近年來跨省經濟糾紛中,經常出現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情況,企業承認欠賬,但是就是拿不到錢。“法律白條”、地方保護太厲害了。兩屆新老代表10多人,都強烈呼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企業界的人大代表更是希望盡快打破經濟糾紛中的地方保護、解決跨地區的“法律白條”問題,給企業以公正,給司法以公正。(王四新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