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4日電 證券時報周一援引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郭樹清的話稱,國家將在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QFII)的基礎上,研究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如何投資境外資本市場,探索允許少數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將一定比例的資產用于境外運作。
郭樹清說,我國將從國情出發,順應形勢發展需要,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項目管理改革。鑒于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應該統籌規劃,與經濟體制改革的全局相協調,并在改革中不斷創造條件。有關政策的出臺,都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對外開放的要求相適應,與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能力相適應。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將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水到渠成的過程,因此沒有明確的時間表。
郭樹清透露,目前正在確定并計劃在近期出臺的措施還有:
第一,落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QFII)。做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資本市場投資的外匯管理組織和實施工作,并密切關注該項制度實施對我國外匯收支和資本市場的影響。
第二,試驗性地引進國際機構在國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為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探索引進國際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債券發行獲得的人民幣資金用于對國內企業的貸款,以降低企業融資的匯率風險。
第三,繼續改革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積極支持實施“走出去”戰略。取消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要求;簡化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手續;允許境外投資利潤留存當地用于企業進一步發展;放松對境外投資的購匯限制;擴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
第四,進一步改革外債和對外擔保管理體制。簡化或取消境內機構對外借債、發債和擔保的事前審批,完善以登記為核心的外債和對外擔保管理體系,統一中外資銀行的外債管理方式。
第五,拓寬跨國公司在華資金的運作渠道。在企業保證有充分流動性并承諾增加在華投資的前提下,適當允許跨國公司把在中國境內的部分閑置資金臨時調往境外運作,或參與境內外匯市場運作,以提高其資金利用效率。
第六,研究適當放寬個人合法資產對外轉移的限制。在加強對境內資產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研究允許公民在移居境外以后分期、分批購匯匯出境內資產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