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1日)對原中共南寧地委書記莫軍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莫軍有期徒刑2年6個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年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其受賄及不明財產被追繳上交國庫。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1995年8月,合山市地礦局地質開發公司工人凌宏筆通過他人送給時任自治區人事廳廳長莫軍人民幣10000元。同年秋,凌宏筆在合山市花人民幣9400元購買奇石一塊送與莫軍。1996年初,莫軍調任南寧地區行署專員后,將凌宏筆安排調入南寧地區公安局工作。1998年,凌宏筆又在柳州市花人民幣2500元購買奇石一塊送給莫軍。
1994年9月,來賓縣人陶慶參為使自己轉為國家干部,通過關系找到莫軍。1995年,陶送5條金條和金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26802.22元給莫軍之妻盧某。莫軍知道后未將金條和金戒指退回,亦未上交有關部門處理。此外,莫軍仍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及支出共計人民幣1413694.63元、美元7786元、港幣46994元。
鑒于莫軍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且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黃星航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