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7日電 前不久,一位年近九旬(1915年3月出生)的老人因故意殺人被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此,今天的檢察日報發表署名“張曙光”的文章,認為死刑適用應有年齡上限。
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指出:被告人雖年近90,但此非法定從輕處罰理由,依法仍應予以嚴懲,請求本院從輕處理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于是,這位“耳背”、“行動不便”的老人,可能在自己生命的最后歲月里被槍決或注射了事。對此,作者表示:對這樣一個黃土幾乎埋到頭頂的老人適用死刑到底有多大必要?
文章說,對于年滿一定年齡的老人不適用死刑乃是一種法制文明的體現,應當加以倡導。反觀我國的法律,雖然也規定了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但對老人卻只字未提。
究其實質,法律之所以應寬宥老人犯罪,主要理由有兩個:一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在現代社會,隨著政治文明而來的是,傳統的“以血還血、以牙還牙”的血腥報應思想越來越受到人權理論強有力的挑戰,死刑的適用已經大大地受到了人道主義和科學理性的約束。就中國來說,既然死刑不上老人作為我們民族的法文明傳統早被社會所接受,那么立法和司法自應承繼這一傳統。
二是出于功利的考慮。法律設置死刑的目的原本在于個別預防(阻止犯罪人本人再犯罪)與一般預防(儆戒其他人犯罪)。“夫耄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心”,此外,對老人適用死刑既不能起到嚇阻犯罪的作用,也很難獲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由此觀之,對老人用死刑大可不必。
文章認為,作為代表大多數人利益和愿望的法律應當盡可能地貼近普通民眾的情感。雖然中國的刑法典對死刑的適用在對象、范圍、條件、程序以及執行方式等各方面進行了較嚴格的限制,體現了中國“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但沒有將對老人不用死刑這一反映普通民眾情感的法傳統繼承下來,不能不說是一個缺撼。
就前面提到的案件而言,除了能夠讓受害人的家人的報復情感得到滿足之外,我們很難發現此案判決還有多大價值。它既不能收到預防犯罪之功效,也不能算是一種理性基礎上的報應。因此,在死刑適用上,法律應設置年齡上限。這既是對我國傳統法文明的回歸,同時也符合現代法文化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