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2日電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法院近日對蘭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蘭州鋼鐵集團公司原總經理李昆木(正廳級)受賄、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昆木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檢察日報報道,李昆木在1988年至1995年期間擔任蘭鋼總經理。其案是在檢察機關查處其繼任者蘭州鋼鐵集團公司(下稱蘭鋼)原總經理張秉昌(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貪污、受賄案時被查出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底,原蘭鋼職工韓某向李昆木提出借錢經商,李昆木謊稱蘭鋼搞技術攻關急需資金騙取撥款30萬元,將此款轉交給韓某。1994年8月,李昆木向韓某將這筆款項要回,交給其情婦包某使用。
1994年3月,李昆木謊稱蘭鋼欠某公司貨款,要求下屬公司經理林某給某賬戶打入30萬元,該賬戶實為包某所有。直至1995年11月,李昆木才讓包某將30萬元歸還。
1995年5月,李昆木找到某房產公司老總斯某,讓斯幫忙“借”幾十萬元。同年6月9日,斯某為李昆木開了一張32萬元的轉賬支票,李昆木將此款交給包某用于經營活動。(李郁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