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9日電 中德聯手查辦的“10·12”國際特大走私制造毒品案,由濟南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濟南市中院依法審理后,近日對許敏新等13人作出一審判決。
據生活日報報道,這是近幾年來山東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跨國司法協助案件,也是建國以來山東破獲的最大一起走私、制造毒品案。
在提供司法協助過程中,中國檢察人員向德國警方介紹了“10·12”特大走私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庭審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史威特的涉案情況。
在調查過程中,雙方協商決定提審一律由中方主訴檢察官進行,德方人員在現場聽取情況。馬建華檢察官對罪犯許某、仇某等進行了訊問,查清了史威特在案件中的犯罪事實和行為,查明了其在案件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作用,為德國警方辦案提供了重要證據。
據了解,德國籍犯罪嫌疑人史威特(音)于1994年在廣州與臺灣省人許敏新相識,后向許敏新提供一種“藥片”樣品,并要求許敏新在中國為其聯系地方生產。
許敏新在明知該藥是苯丙胺,屬國家控制的精神類藥品的情況下,從1995年3月開始,非法組織許敏聰(臺灣省人)、仇勝義、孫冰山、金濤、李德、孫東方、張玉彬、王盛寶、高義江、白玉海、陳蕊(女)、王輝吉等人,及北京某化學試劑有限責任公司、淄博市臨淄某實業總公司化工廠、濟南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生產苯丙胺硫酸鹽1800余千克,苯丙胺1700余千克,并以來料加工的形式,將上述苯丙胺硫酸鹽、苯丙胺在不同制藥廠加工成片劑,共計加工含苯丙胺成分的片劑4400余萬片,含茶堿成分的片劑900余萬片,并將片劑全部走私到科威特、阿聯酋和土耳其。
2001年10月12日該案案發,許敏新等人陸續落入法網,史威特在逃。
2003年2月27日,許敏新等13人非法制造走私毒品案由濟南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濟南市中級法院依法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敏新、仇勝義依法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金濤、孫冰山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玉彬、李德、孫東方、王盛寶、許敏聰分別被判處十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陳蕊、王輝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姜振仁、劉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