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0日電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出臺了《關于推進本市標準租私房工作中有關搬出安置問題的意見》釋義。對標準私房承租人的搬出安置給予了優先購買經濟適用房、免貸款擔保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根據要求,凡是已經立項但今年年底前不能啟動的建設項目內的標準租私房,各區政府應先行組織搬出安置。東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區內近期無法通過危改、拆遷或文保區政策搬出的標準租私房,由承租人所在單位負責做好搬出安置工作。其中承租人購買政府提供的房源,個人和單位分別按以下公式計付房款、發放補貼:個人實付房價款=(房改成本價-房改成本價×94%×0.9%×夫婦工齡和)×原住房建筑面積+房改成本價×(15平方米×同一戶籍人口數-原住房建筑面積)+安置房單價×(安置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同一戶籍人口數)。單位補貼款=安置房單價×安置房建筑面積-個人實付房價款。
對自購房源搬出的承租人,單位補貼款由兩部分構成:所住標準租私房原面積部分按房改中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的基準房價4000元/平方米計算;原面積以上、人均1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基準房價4000元/平方米與標準租私房所在地區房改成本價的差額計算。
承租人自行租房(包括重新簽約議租原住標準租私房)的,經申請批準可享受廉租住房配租政策,按照人均10平方米、25元/平方米的標準逐月發放補貼。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優先為標準租承租人購房提供委托貸款。標準租承租人辦理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手續,享受房改危改區居民的各項優惠政策,并免擔保費用。今后遇利率調整時,就低不就高。市政府批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經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確認后,優先出售給購房的承租人。(薛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