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3日電 中國銀監會昨天(2日)正式公布了新的《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新的《辦法》將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自1994年實施金融許可證制度以來,凡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均按有關規定領取了"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近幾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現行金融許可證管理方式已不適應金融改革與發展的需要。
此次起草和發布的《辦法》共分二十條,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金融許可證的定義、適用范圍、頒發權限、頒發及換領程序、許可證承載內容、公告與公示、收費、罰則以及對金融許可證的管理等內容。
《辦法》調整了銀監會內部對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權限,因此,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或換發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辦法》規定,到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持原許可證及規定的證件,領取或換領金融許可證。
新的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統一設計、印制和管理。各監管部門和銀監局集中領用。《辦法》實施后,銀監會將制定具體方案,分期分批對金融機構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在未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前,原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繼續有效。換發新許可證時,銀監會將收繳原許可證正副本,統一歸檔、統一管理。
與現行金融許可證制度相比,新的《辦法》有幾大變化:一是簡化了金融許可證承載內容。二是金融許可證長期有效。三是金融許可證統一格式。四是取消年檢制度。五是明確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權限。六是許可證的公告與公示。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等內容統一進行公告;經銀監會核準的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負責定期公告。金融許可證應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公示,其經批準的業務范圍、管理人員也應以適當方式在營業場所公示。考慮到中國在2007年前對外資金融機構按本幣、客戶類別、地域范圍有一個逐步開放的過程,金融許可證制度修訂后,外資金融機構在客戶對象、注冊資本兩項內容變更時,也應進行公告和公示。七是提供網上公開查詢。
據了解,為了做好與現行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銜接,銀監會已制定了具體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就發布實施《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經2003年5月26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一次主席會議通過,今日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2號主席令正式發布,將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原有的金融許可證制度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對金融許可證從頒發、申請、換領、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進行了規范,重點是簡化行政管理,減輕監管和被監管單位的負擔,提高監管透明度,促進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了解和監督。該《辦法》經過了一年多的研究制定工作,日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此次《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金融許可證制度自1994年開始實施,是以行政管理為核心的金融監管制度下建立起來的,該制度在一定時間內強化了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管理,也增強了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的意識。近十年來,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更加注重內部控制與內部管理,金融監管也從重機構、業務審批,走向以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持續性監督,原來的金融許可證制度已經不適應金融業發展的要求,并且,隨著許可證變更事項越來越頻繁,原做法在現實中已給監管當局和被監管單位造成較多不必要的成本。在這種形勢下,作為銀行業監管部門,按照簡潔、高效、完善的原則,在總結研究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金融許可證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制度的管理從內容到形式均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辦法》的起草、修訂和發布,是對我們以往機構準入、業務準入、高管人員審核程序和方式的一種變更,也是對金融信息管理以及金融信息對公眾服務的一次改革嘗試。以往金融機構的任何一項業務變更、負責人變化均要在許可證上體現,金融機構都要更換許可證。現在,這些變更只需要進行信息登記、在營業場所公示。銀監會將提供網上查詢服務,供公眾和業內人士了解相關信息。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就成為統一的“金融機構的身份證”,憑金融許可證,可以方便地查詢金融機構其他相關信息。
對于修訂《辦法》的意義,我們可以一言概括:簡化行政審批、提高監管透明度、強化社會公眾服務。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與現行制度相比,有哪些改進?
答:此次發布的《辦法》共分二十條和一個附件(《金融機構許可證編碼方案》),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金融許可證的定義、適用范圍、頒發權限、頒發及換領程序、許可證承載內容、公告與公示、收費、罰則以及對金融許可證的管理等內容,與現行金融許可證管理方式相比,《辦法》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調整或修訂:
《辦法》修訂了金融許可證承載的內容,統一了許可證的格式。新金融許可證承載內容包括:金融機構編碼、機構名稱(中英文)、依據的法律法規、營業地址、機構批準成立日期、頒發日期、發證機關及公章。金融許可證統一格式,不按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分類,不分正、副本。
《辦法》取消了金融機構的年檢制度和金融許可證有效期限的規定,金融許可證一次頒發,長期有效。
《辦法》明確了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權限。對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實行集中管理和適當授權相結合,審批權與發證權適當分離的原則。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授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負責轄區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及所監管的金融機構法人機構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地區、市、州銀監分局經授權負責其他金融機構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辦法》規定了為公眾服務與監督的內容。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等內容統一進行公告;經銀監會核準的高級管理人員,銀監會負責定期公告。金融許可證應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公示,其經批準的業務范圍、管理人員也應以適當方式在營業場所公示,從而便于公眾的了解和監督。
《辦法》規定了金融許可證及相關信息由銀監會提供網上公開查詢。銀監會將對金融許可證、高級管理人員等金融信息進行集中與分類管理,充分利用網絡技術,爭取在2003年建立起所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各類機構及管理人員的電子檔案,在2004年做到信息公開,方便公眾上網查詢。
問:金融許可證進行上述修改,對監管當局和被監管機構以及公眾有何影響?
答:金融許可證制度修訂后,對于監管當局而言,可以從繁瑣的許可證打印、換證等工作中解脫出來,減少行政審批與管理,集中人力及物力資源進行有效的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對于被監管機構,可以節約成本、節約時間,更側重于內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提高效率;對于公眾,可以更為快捷及時地獲得完整可靠的金融信息,了解和監督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欺詐和犯罪。
問:金融許可證制度修改后,公眾如何了解金融機構的相關內容?
答:金融許可證可以通俗地稱之為“金融機構的身份證”,表明該金融機構是經監管當局依法審批、可以經辦金融業務的機構。原金融許可證承載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內容,均是按相關法律規定加以明確的。如對于一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其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對于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由銀監會對其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銀監會出具正式批準文件,不必再體現在金融許可證上。目前銀監會對金融機構業務準入的審批方式也使得該項變化不必要體現在許可證上。如對一家金融機構,批準其法人機構業務范圍后,其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由法人內部授權,因此,金融機構(尤其是其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包括對于自身能夠經辦什么業務、擁有多大的權限是其內部控制的問題,應當由金融機構按銀監會要求進行披露。但是,為了做到對公眾負責,信息披露真實,有利于公眾監督金融機構違規越權經辦業務的行為,我們在《辦法》中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其經營場所對其經批準的業務進行公示,并由銀監會負責監督。
問:《辦法》實施后,金融機構如何申請或換領金融許可證?
答:《辦法》調整了銀監會內部對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權限,因此,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或換發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辦法》規定,到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持原許可證及規定的證件,領取或換領金融許可證。
新的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統一設計、印制和管理。各監管部門和銀監局集中領用。《辦法》實施后,銀監會將制定具體方案,分期分批對金融機構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在未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前,原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繼續有效。換發新許可證時,銀監會將收繳原許可證正副本,統一歸檔、統一管理。
問:《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與其他法規及其他部門如工商注冊的銜接如何?
答:《辦法》正式生效后,其他規定與《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銀監會負責對《辦法》進行解釋。
考慮到我國在2006年底前,對外資金融機構按本幣、客戶類別、地域范圍有一個逐步開放的過程,金融許可證制度修訂后,外資金融機構在客戶對象、注冊資本兩項內容變更時,金融許可證不再變更,但應進行公告和公示。
《辦法》與工商注冊登記的銜接問題,我們已經進行過正式協商,在《辦法》實施后,金融機構設立、登記時,憑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及有關法人代表、注冊資金、業務范圍的批準文件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有關事項變更時,應持正式批準文件到工商局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