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4日電 香港行政會議昨日通過決議,規定申請人必須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才符合資格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據香港文匯報報道,有關申請人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最少一年,才有資格領取有關援助。不過,十八歲以下兒童申請綜援及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
待香港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準后,建議會由明年一月一日起落實推行。
香港衛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表示:居港七年的新規定只適用于那些仍未來港定居的人士。
發言人強調,新措施是為確保公共資源的分配有合理的基礎,同時可向有意移居香港的內地居民傳達一個清楚的信息,就是他們應審慎計劃,確保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在香港過自給自足的生活;亦可鼓勵有工作能力的新來港人士在申請福利援助前,先盡可能自食其力。
據悉,截至2002年12月底,在港居住少于七年的綜援受助人當中,約有三萬六千人(或百分之五十二)未滿十八歲;同期,在港居住少于七年的人士僅占高齡津貼受助人總數的百分之零點一,以及傷殘津貼受助人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