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長沙六月十八日電(余婭琳梁建軍)曾一度在海內外引發強烈關注的“三菱帕杰羅撞殘陸慧事件”,在經歷了一年多的訴訟之后今日終于有了初步結果。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肇事司機李志明向陸慧賠償人民幣三十八萬三千零二十七點一六元,而陸慧要求三菱公司作附帶賠償的訴訟請求則被依法駁回。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李志明出價三十一萬元向長沙殿海汽車裝飾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臺“三凌”吉普車。據一系列手續記載,該車產牌型號為GS三凌SKD件吉普車,生產廠家為湖南省漢壽縣車輛改裝廠。殿海公司還隨車交給了李志明一份湖南省漢壽縣車輛改裝廠車輛銷售發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李志明駕駛該車在長沙市某地段拐彎時恰遇陸慧橫穿馬路,李雖采取了緊急制動并轉向等措施,但由于后剎車油管突然破裂導致制動失靈,致使該車仍與陸慧相撞,并造成陸慧受傷,已達到一級傷殘標準。
在陸慧治療期間,李志明共支付了醫療費用人民幣七萬六千五百四十七元;三菱公司在二00一年二月基于人道主義也給付了人民幣十二萬元。然而,由于在責任承擔方面存在分歧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引發了這場鬧得沸沸揚揚的“陸慧狀告三菱帕杰羅案”。
法院在經過了一系列調查、取證和審議后認為,作為車主的李志明未完全盡到保持車輛良好性能的義務,同時在遇到緊急情況時采取措施不當而導致事故發生,應當負有主要責任。在法院認定的陸慧因交通事故導致共計人民幣五十四萬七千一百八十一點六五元的損失中,李志明應賠償其中的三十八萬三千零二十七點一六元。
而從登記的有效證件和相關檔案材料看,該車是湖南省漢壽縣車輛改裝廠組裝的所謂“GS三凌SKD件吉普車”,其全部手續以及資料與被告三菱公司生產的三菱帕杰羅V31吉普車的相關手續及資料存在差異。從現有的證據分析,三菱公司并非該車的直接生產者、合作生產者或設計者,也沒有證據證明三菱公司是湖南漢壽縣車輛廠的商標許可人。因此,法院對原告陸慧要求被告三菱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