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國家 |
具體要求 |
1 |
馬來西亞 |
馬內政部5月10日發布文告,要求中國大陸旅客申請簽證時,須出示正規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七日內有效)。 |
2 |
利比亞 |
利比亞政府4月28日決定,對中國公民暫停簽發入境或過境簽證。但對持有效健康證明的下列人員可發簽證:外交和領事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機組人員和船員;在利公民的妻子;居住他國并經確認近期未回過本國的中國公民。 |
3 |
剛果(布) |
剛果(布)駐華使館5月11日照會稱,該館自即日起只對我官方代表團成員、技術援助人員及工程勞工頒發簽證。對其他持邀請函及健康證明人員的簽證申請,將嚴格審核。 |
4 |
蒙古 |
蒙外交部5月14日稱,蒙方將根據中國衛生部門的無“SARS”癥狀證明向中方有組織的勞務人員發放簽證。已獲勞務簽證的人員也應持該證明入境。此證明應用中文和英文制成,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攜帶,一份交蒙邊防部門,一份用于申請簽證。另外,證明應包括以下內容:旅客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居住省市、證明無“非典”癥狀的鑒定、醫生簽字以及頒發證明的醫院名稱、印章、地址和電話。 |
5 |
烏茲別克斯坦 |
4月22日,烏駐華使館告,申請該國簽證的每個中國公民都須出具“醫療診斷證明”,證明團組成員無“非典”。 |
6 |
越南 |
越外交部4月11日照會我駐越使館稱,中國公民入境時應持有健康證明書,并按規定填寫衛生檢疫報告書備查。 |
7 |
巴布亞新幾內亞 |
巴航不準“非典”患者及無健康證明的疑似患者登機。 |
8 |
阿聯酋 |
5月7日,我駐阿使館告,來自“非典”疫區人員(勞務人員除外)仍可獲阿入境簽證,但入境時需出示未感染“SARS”病毒的健康證明并接受體溫等檢查和填寫健康登記表。 |
9 |
蘇丹 |
5月14日,我駐蘇丹使館告,蘇不允許來自疫情國(包括中國)的人員入境,如有極特殊情況,中國團組因工作需要非去不可,可個案處理,經過蘇負責處理非典期間出入境管理問題的全國委員會主席批準后,下達指示給蘇駐華使館發放簽證。蘇要求中國政府對赴蘇者采取衛生檢查措施,且赴蘇者必須持有無非典健康證明。 |
10 |
烏拉圭 |
5月22日,烏拉圭駐華使館照會我部告,烏衛生部下令要求所有自中國前往烏拉圭旅行的人員無論持何種護照,不管需要簽證與否,都必須提供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證明當事人沒有染上非典型肺炎。上述健康證明被作為給在中國居住人員簽發簽證的條件之一,直到有新的通知為止。 |
11 |
哥倫比亞 |
5月22日,我駐哥倫比亞使館告,哥衛生部門要求來自疫區的人員出示健康證明和健康保險證明。 |
12 |
巴拿馬 |
5月30日,巴拿馬貿易發展辦事處告,中國赴巴人員入境時要求填寫飛機班次、在巴期間前十四天的住宿地點,入境時還須提供離境前四十八小時的健康證明(中英文或中西文,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的黃皮書。 |
13 |
緬甸 |
6月4日,緬甸駐華使館告,自即日起,申請緬甸簽證時須提供健康黃皮書原件及復印件,且該證書須帶有關于無SARS癥狀的健康證明作為附頁。 |
14 |
巴哈馬 |
6月4日,我駐巴哈馬使館告,巴方要求申請巴落地簽證人員提交證明當事人無SARS的健康證明。 |
15 |
黎巴嫩 |
6月5日,我駐黎巴嫩使館告,中國公民進入黎境時須出示未感染非典的健康證明,或在入境前先在第三國停留20天以上。 |
16 |
阿富汗 |
6月6日,阿富汗駐華使館告,自即日起,赴阿團組的申請材料中須提供健康證明。 |
17 |
斐濟 |
6月9日,我駐斐濟使館告,來自SARS疫區--中國大陸各省、臺灣、香港、新加坡等地和在疫區停留超過48小時的游客在入斐境時,需出示健康證明。 |
18 |
巴林 |
6月11日,巴林衛生部宣布,來自中國大陸、香港、臺灣和蒙古等疫區的人員入境時,須出示健康證明。所有入境者需填寫入境前10天途經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情況。 |
19 |
約旦 |
6月16日,約宣布,有條件取消中國勞務人員入境限制,其中包括要求此類人員在中國國內進行非典檢查。 |
20 |
阿爾及利亞 |
6月19日,我駐阿爾及利亞使館告,阿要求來自疫區的持外交、公務護照人員,在入阿境時,須向阿國際機場檢疫部門出示《非典健康證明》。而對于來自疫區且持普通護照人員的限制措施還未放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