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6日電 作為中國反假幣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7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經濟日報報道說,《辦法》實施后,金融機構將擔當起假幣“清道夫”。
據報道,新《辦法》明確規定了人民銀行對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的權力,不但對假幣收繳、鑒定有了法律依據,而且有利于基層央行反假幣工作的開展。二是《辦法》規范了假幣的收繳程序,避免了假幣收繳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也利于央行的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并告知被收繳人有申請復議和鑒定的權力。三是對假幣的鑒定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四是《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假幣收繳、鑒定過程中的責任和違規處罰措施,有利于樹立央行的權威和提高對假幣收繳、鑒定的監督管理力度。
《辦法》的公布與實施,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責任和違規處罰措施,必將進一步推動假幣收繳、鑒定工作的開展。一是《辦法》規定了辦理假幣收繳的業務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即業務人員必須在當地人行組織下進行培訓、考試,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二是規定了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供報告犯罪線索的義務。三是《辦法》規定了對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違規處罰措施。四是《辦法》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授權鑒定機構違規處罰措施。
《辦法》對于一些過去反假貨幣工作中含混不清的程序和概念,作出了更加明確、更加符合法律要求的規定,更加有利于保護持幣人的利益。一是收繳人員必須具有鑒定技能并獲得上崗資格,保證了對貨幣真偽的首次認定和收繳的準確性。二是對假幣收繳的程序作出了嚴格規定,防止違規操作帶來的糾紛。三是收繳假幣后,必須明確告知持幣人應有的權力,在新的《假幣收繳憑證》上還增加了中英文對照的告知內容,便于外籍人士更好地享有知情權,確保了持幣人權益不受侵害。四是持幣人如對收繳的貨幣真偽或收繳程序持懷疑態度,可以申請進一步鑒定和向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效地完善了假幣收繳程序的制約機制。五是對假幣的鑒定程序和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保證了持幣人能及時得到正確的鑒定結果。此外對于假幣的收繳、鑒定、保管、解繳、銷毀等工作均做出具體、嚴格的規定。(文/彭艾彭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