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30日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發布《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將從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種行為被列為價格壟斷。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將以下行為列為價格壟斷行為:一是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價格。二是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三是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采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鼓勵競爭、反對壟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一項主要職責。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在反壟斷方面法律法規還比較薄弱,迫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的出臺,既是我國反壟斷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進市場價格競爭的重要保障。
專家認為,這一規定的出臺將為不同經營者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據新華網)
發改委“出拳”反壟斷:禁經營者串通操縱價格
2003年06月30日12:37
中新網6月30日電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號令,發布了《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這是加強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禁止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憑借市場優勢地位牟取暴利、實行價格傾銷和價格歧視,這為不同經營者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也將對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促進統一、開放、公平、競爭、有序市場格局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
專家指出,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推動社會生產力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鼓勵競爭、反對壟斷,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一項主要職責。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在反壟斷方面法律法規還比較薄弱,迫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中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既是中國反壟斷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進市場價格競爭的法律保障。(據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