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日電 被業內認為“最敏感稅種”的個人所得稅話題最近再度成為熱點。《北京青年報》今天文章說,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錢晟就將討論“不合理起征點”的現象視為一種進步,曾經的均衡被打破了,800元起征點低了,說明中國人富了。
財政部科研所剛剛完成的“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報告建議,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制,在適度提高起征點的同時降低稅率,同時對于3000元至5000元這一區間內的居民(中等收入階層)收入采取低稅率政策。
由于關乎每個個人、每個家庭的利益,在各大稅種中,個人所得稅一向以敏感度最高著稱。近幾年來,圍繞它的修改,法律專家、稅務專家、經濟學家、政府官員不斷進行討論。顯然,“必須修改、亟待修改”已取得了上到政府下至平民百姓的高度共識,目前面臨的只是時間問題。
個案-深圳個稅起征點實際高達1700元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為業界討論最多的,當屬800元的起征點問題。其中絕大多數的聲音來自北京、上海、廣州這些國內最具活力的城市,也是“富人”聚集的地方,在月收入8000元尚不算富的廣東,個稅改革的呼聲尤高。廣州市民家庭收入連年居全國首位,繳納個稅是全國平均水平的5.5倍。廣東地稅局統計資料顯示,廣東省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開始的15.8億元,增加到2002年的162.24億元,9年平均每年增長33.79%,連續8年位居全國第一。
實際上,在廣州,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執行的并非800元,而是1260元,從1999年開始執行。除了800元的法定扣除費用,每月增加的460元免稅收入分為兩部分:200元包括福利費、工會經費、生活補助費、獨生子女補貼、上下班交通費、房屋維修費、水電費、住房公積金補貼、公費醫療等。為避免計算繁瑣,所以平均為每人每月200元,作為免征額。這個標準經過廣州市物價局核準。另260元為誤餐費,每月26個工作日,廣州地區每人每日補助10元。
對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800元起征點,許多經濟發達地區在執行時往往靈活性較大。目前,北京的實際起征點是1000元,珠海1400元,深圳更是高達1700元。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錢晟認為這種繞過法律,演繹法律的做法,從另一方面說明了改革的必要:能夠納入法律的最終要納入法律,結束現在起征點紛爭的局面,納入到法制的渠道。
歷史-800元起征點當年是個“高門檻”
“若干年后,如果起征點問題再次成為討論的焦點,說明我們的居民生活水平又上了一個臺階”,錢晟將討論“不合理起征點”的現象視為一種進步,曾經的均衡被打破了,800元起征點低了,說明中國人富了。
今天在國內一些省市,800元成為普遍的工資水平,執行800元扣除標準已難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功能。而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出臺時,一個普通老百姓的工資才三四十元,就是比較高的工資也僅在百元左右,而能夠得上800元收入標準的全國不過幾個著名的藝術大家梅蘭芳、周信芳、徐悲鴻等幾人。在《個稅法》出臺的時候,他們大多已經過世了。800元的起征標準,使得當時出臺的《個稅法》從實質上變成了一個對外的稅種。按照規定,到中國來工作的外籍專家,工資不能低于800元。
爭議-個稅起征點到底多高才合適
盡管個稅最早來自老牌的資本主義國家英國,稅制設置最為花哨的還數美國。不過其復雜之處并不在于起征點,而在稅前扣除額上。起征點看似一樣,扣除額卻有著各種各樣的計算方法。比如,孩子幾歲以下扣除多少;單親家庭與雙親家庭扣除額不一樣;買房、租房扣除額也不相同。由于這種計算必須依托于高效、高質的行政體系,及其各種各樣的統計數據,執行如此靈活的政策顯然短期內難以在國內實現。因此,起征點就顯得更加重要。
財政部科研所的報告建議,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制,在適度提高起征點的同時,減少級次、擴大級距并降低
稅率,特別是3000元至5000元這一區間內的收入應采取低稅率政策,因為這一收入區間是中等收入階層的收入界限,稅率過高會抑制中國的消費擴張,反過來削弱經濟增長。
起征點多高才算合適?學術界對此大致有兩種意見:一是全國統一為1200元至1500元,另一種是分地區給予一定的幅度差別,畢竟西部和東部的生活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對于這兩種觀點,錢晟更傾向于后者,并力倡該差別應與當地的物價指數、消費指數掛鉤。
在國內的稅制改革進程中,起征點的問題始終滯后,缺乏科學依據性,與生活指數和消費物價指數脫鉤,與改革不相配套。能夠使大家覺得公正的,是標準,而非絕對額公正。從這個意義上講,起征點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一套科學合理的指
標體系,能夠反映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漸進式發展的動態指標。比如,可以設定彈性幅度,扣除額嚴格跟指數掛鉤,各地區直接套用指數,然后由中央審批,只要套上這個指數,就是這個標準。
但也有專家認為,地區間的稅差可能導致資金外流。如果某一地區早一步調高起征點,這將使附近一帶“富人”資金在短期內流向該地區,導致該地區物價與消費產生波動。
趨勢-個稅改革關鍵看時機選擇
《個人所得稅法》及同樣亟待修改的《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法》均未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士透露,原因在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爭論較多,修改方案尚顯粗糙。另據有關報道,財政部一位負責人表示,稅制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近期實現比較有困難,他同時表示改革已是定局,關鍵看時機的選擇。
錢晟認為,僅就經濟層面,適當的時機應該是經濟發展比較穩定并高速;建立在擴大中等收入人群的前提下,而不是“抑富”甚至“劫富”的前提之下。而目前看來,經濟發展相對寬松,有一定財力,稅收保證原有增長態勢,政策一貫性能夠落實到位。因此近兩年以上條件是具備的,在技術方面,很多困難也到了可以克服的階段。
但時機的決策,實際上往往要放在全盤里考慮,稅改不能只考慮經濟一項因素,考慮其合理不合理,或者說對于某一部分人合理不合理。至少目前看來,在政府的議事日程上,與一部分進入納稅階層(超過800元)人群的個稅改革相比,大量尚未進入納稅層次的人的就業問題、社會保障問題,顯得似乎更為迫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改革一旦進入實質操作,整體環境的配套就成為了決定改革成效的一大問題。比如,社會公共信息配套、銀行配套,這樣才能提供完整的財產信息、支出信息。由于涉及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對于稅制改革各國政府向來都相當審慎,因此,國內的稅制改革一定是一個配套式的改革。而稅收的實質在于公平,也需要稅種之間有一個搭配。也就是說,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不僅僅是個人所得稅單個稅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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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修改進程
為了行使我國的征稅權,根據國際通行的征稅慣例,1980年9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由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這樣,就形成了對內、對外兩套個人所得稅制。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定額扣除800元;對其他所得采取定額扣除800元或定率20%扣除費用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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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個稅稅率比較
最早開征所得稅的國家是英國,開征的原因是18世紀末拿破侖戰爭使英國的軍事支出大幅度增加,入不敷出。這個稅種的開征為當時的英國提供了約20%的財政收入。
為了籌措南北戰爭期間的戰爭費用,美國于1862年開征了個人所得稅,至1866年個人所得稅已占聯邦政府全部財政收入的25%。2000年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資料顯示,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占國家稅收收入總額的平均比重達到29%,若把社會保險稅考慮進來,這個比重則高達51%。
根據哥斯達黎加媒體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在全世界35個主要國家和地區中,香港的個人所得稅率最低。在香港,一個年工資為4.58萬美元、撫養4口人之家的職員,在交納所得稅和其他稅金后,其年總收入為全年工資總額的95.7%。而在美國(紐約除外),同樣是年工資4.58萬美元、撫養4口人之家的職員的年總收入為工資總額的81.9%;瑞士為81.8%;阿根廷為79.9%;巴西為78.8%;西班牙為74.8%;墨西哥為71.9%。而在瑞典僅為57.2%;意大利為57.3%;比利時為57.8%。
在拉丁美洲,個人所得稅率最低的是阿根廷;在歐洲,瑞士的所得稅率最低。而所得稅率最高的國家是瑞典、意大利和比利時。
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所得稅的比重呈下降趨勢,流轉稅的比重則有一定程度的上升,從80年代到1994年,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下降了兩個百分點,一般消費稅的比重則上升了兩個百分點。(來源:《北京青年報》文/齊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