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4日電 最近,幾例“性騷擾”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此同時,關于“性騷擾”立法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剛性的法律如何界定“性騷擾”這樣一個柔性的問題?舉證責任的設置能否突破“誰主張,誰舉證”的普遍原則?法律規范在多大程度上能解決這個與道德密切相關的社會問題?檢察日報今天報道稱,為此,記者采訪了有關法學專家。相對于媒體的熱炒,法學界的聲音卻是冷靜和理智的——
“性騷擾”這一用語最早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流行。“性騷擾”問題的突顯與工業時代的生產關系和生產方式使人與人的距離縮短、沖突增多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國際勞工組織曾調查了23個工業化國家,有15%至30%的女雇員稱其經常受到性騷擾,6%至8%的女雇員因此被迫更換工作。性騷擾給受害者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還可引起生理傷害和疾病。這一普遍性的社會問題引起世界各國關注,1985年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內羅畢戰略》把“使青年婦女不受性騷擾”列為主要目標之一。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要求,所有加入這個宣言的成員國都要在本國范圍內,運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一切措施去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包括性騷擾行為,中國政府也加入了這個宣言。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經有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比利時、西班牙等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性騷擾屬于應予禁止的非法行為,并在法律的適用中進一步發展了反對性騷擾所取得的成果。美國將性騷擾寫入法律是1964年的《人權法案》,并在美國公平雇傭機會委員會的法律文件中給予了明確界定,作為對《人權法案》中性別歧視的一個形式體現:“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行動、性要求,或其他語言上、身體上的性行為,如果在屈服或拒絕之后明確、不明確地影響一個個體雇員的工作表現或形成一個令其討厭的工作環境,即構成性騷擾。”
目前在中國,“性騷擾”還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而僅僅只是描述了一種與性別尊嚴相關的社會現象。性騷擾其表現往往是違背婦女意志,以言語或動作對婦女進行調戲、挑逗、侮辱或猥褻的情形。從理論上講,男性也會受到性騷擾,但因現實中絕大多數的性騷擾都發生在女性身上,所以一般意義上的性騷擾也是特指女性而言。如何界定“性騷擾”的范圍和程度,法律面臨很多難題,如講葷話、發黃色短信或做幾次下流動作算不算“性騷擾”?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進行挑逗或摟抱,是否屬于“性騷擾”?醫生借看病之名,對病人進行過分的觸摸,也是“性騷擾”嗎?在尊重個人權利的同時,如何保護社會的公共交往空間和秩序,法律需要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
中國法學界目前關于“性騷擾”還沒有統一的定義,比較通俗的一種說法是:“性騷擾”是指違背當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與性有關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權利,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性騷擾的行為是多樣的,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口頭性騷擾;二是行為性騷擾;三是環境性騷擾。當然,何為“性騷擾”也是因人而異,同樣的行為,對思想和行為開放的女性可能不是“騷擾”,而對一位保守的女性卻可能構成“騷擾”。所以在“性騷擾”的界定上,法律上一定要有一個嚴謹的限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尹田認為,立法應該是一個理性和審慎的過程不能靠一時的情緒和沖動,任何一種社會現象上升到立法層面還要經過很多調查考證。對于性騷擾,在中國還沒有相應、充分的理論研究,而且現實中也沒有大量的司法案例進行總結。最主要的是,對它的界定很難,一旦要立法,既要考慮到符合人性、人道,又要保護人們的基本權利比如求愛權等。如果一個正當的行為自由也會導致法律后果,那將影響到自我的正常發展和社會的正常運轉。
“性騷擾”案件最大的難點在舉證。因為性騷擾發生的場合一般比較隱蔽,而損害也主要是精神上的,很難留下證據,再加上一些人的觀念難以轉變,給受害者制造的心理壓力也為取證設置了一個無形的門檻。所以很多“性騷擾”案都是因為證據問題而敗訴,也有很多“性騷擾”的受害者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而選擇沉默和隱忍。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在中國,相當多的職業女性遭受過不同形式的性騷擾,30歲以下的未婚職業女性最為“深受其害”。性騷擾中50%來自工作場所,其中36%來自上級,14%來自同事。從全國婦聯反映的情況來看,目前,婦女受到的性騷擾正呈上升趨勢,而且形式也日益增多。但是,真正因為“性騷擾”投訴或提起訴訟的卻很少很少。來自浙江省婦聯的調查結果頗能說明問題:一個擁有2291萬女性的大省,去年性騷擾投訴竟為零。
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一般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現在,法官在審理“性騷擾”案件時也適用了這條原則。但針對“性騷擾”案的特殊性,有人提出,對“性騷擾”案可以實行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全國婦女聯合會巡視員徐維華在接受采訪時也說,關于性騷擾案件的舉證將是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中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不僅受害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實施性騷擾行為的一方也應該有責任舉證。《婦女權益保障法》專家組成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則認為,對于“性騷擾”能否規定為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必須慎重,需要在深入研究大量判例的基礎上進行認真的思考和探討,并不能輕易突破“誰主張,誰舉證”的普遍原則。
如何防治“性騷擾”如今成了一個世界性難題,因為性騷擾介于違法行為和道德缺失之間,很難界定其法理上懲罰的切入點和執法尺度。從較早對“性騷擾”進行立法的國家的司法實踐看,真正成功的案例也是極少的。馬憶南教授在接受采訪時說,法學界還需要對“性騷擾”進行大量深入的研究,目前還沒有一套成熟的理論和實踐來支撐立法,所以“性騷擾”的立法將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同時,馬憶南教授強調,即使立法,法律對防治“性騷擾”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其運行成本太昂貴,訴訟過程也是極艱辛的。相比較而言,我們倒是更應該關注一種健康道德觀念的培養,倡導全社會對人格和性別的尊重。(尚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