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5日電 近日,湖南省人事廳出臺《關于貫徹落實〈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決定〉的實施意見》,提出了為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務的八條措施。其中第三條明文規定: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以多種形式從事民營經營。
湖南經濟報今天報道稱,《實施意見》出臺后,省內多家媒體對其進行了報道和解讀,但省內幾乎所有媒體的報道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偏差,有的甚至嚴重失實,引起了一些誤解。為此,本報記者特地走訪了省人事廳有關負責人澄清事實。
“領辭職金”不等于“帶薪辭職”。《實施意見》特別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去公職從事民營經濟的,可一次性發給不超過本人五年基本工資的辭職金。而并不像我們有些媒體報道的那樣:公務員可辭職帶薪到民企上班。這顯然嚴重失實。
重新進入機關事業單位有前提。辭職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公開招考、公開招聘等正規渠道,才能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或者聘用。同時原來的辭職金全額退還。而并不是只要全額退還辭職金,“就可回原單位上班”。
機關和事業單位政策有差別。《實施意見》明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提前離崗、提前退休從事民營經濟的,按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有關政策規定處理。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停薪留職從事民營經濟的,一次性停薪留職時間不得超過5年,期滿后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安排,工齡連續計算:繼續從事民營經濟的,可辭職辦理。離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受聘于民營經濟組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且符合申報條件的,可參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所評資格不與原單位工資、福利待遇掛鉤。
這位負責人還告訴記者,政府出臺此項政策,并不擔心公務員人才流失。要真正是人才,下到經濟第一戰線去發展,才能更加體現他自身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