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8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387號國務院令,《婚姻登記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就此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指出,從強制到自愿,婚檢已不作硬性規定。
這位負責人稱,舊條例規定,在實行婚檢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檢查證明。在婚檢制度實施過程中,由于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確,這就帶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檢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無法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否可以辦理登記。二是由于檢查沒有針對性,這就造成婚檢中存在檢查項目多、收費高等問題,群眾反映強烈。因此,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尚未明確的情況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那樣既流于形式,又增加群眾負擔。如果結婚當事人從雙方健康的角度考慮,可以自愿到醫院檢查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