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十八日電(記者李鵬)中國保監會擬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并于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征求意見的修改稿。
中國保監會二○○○年頒布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去年三月曾對其進行簡單修改。擬議中的修改稿共七章一百零四條,與原規定的十章一百一十九條相比有了較大改動:或體現了中國入世后保險業的新變化,或反映了近年來保監會監管方式的改革,或增加了一些近年出臺的新政策措施。
修改稿適當降低了設立保險公司的“門檻”:比如關于注冊資本,原規定要求設立全國范圍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并且每申請增設一家分公司,應當增加資本金至少人民幣五千萬元。征求意見的修改稿則改為: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每申請增設一家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于人民幣二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修改稿增添了專門的章節規定如何“向保險公司投資”:自然人、企業法人或法律法規許可的其他組織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其中的規定包括:除國有控股外,企業法人投資保險公司的,持有的股份應當低于保險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五;自然人投資保險公司的,單個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應當低于總股份的百分之五,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應當低于總股份的百分之十五;境外金融機構,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境外股東總參股比例應當低于總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境外股東投資比例超過總股份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資入股事項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修改稿還規定: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而原來的規定是:中國保監會制定和修訂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托保險行業協會或保險公司擬訂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