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9日電 8月3日,中國“安樂死第一人”王明成去世,“安樂死”再次引起了國人的關注。《檢察日報》昨天刊登文章指出,應該以唯物主義的態(tài)度來看待“安樂死”,希望以積極的態(tài)度把“安樂死”納入法制軌道。
1986年,一個叫王明成的男子為其身患絕癥的母親實施了“安樂死”,其后他和醫(yī)生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此事在全國引起了對“安樂死”的激烈爭論。幸運的是他和醫(yī)生又都被法院判決無罪釋放。
17年后,當身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給自己實行“安樂死”時,卻沒有醫(yī)生再有勇氣。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于是帶著王明成的遺憾,人們又展開了“安樂死”問題的觀點交鋒。“安樂死”離合法到底還有多遠?
“安樂死”源于希臘文“euthanasia”,意思是“快樂地死亡”或“尊嚴地死去”。在崇尚上帝的西方人眼里,死亡是靈魂歸依天國之路,且有頭戴花環(huán)的天使護衛(wèi)。在他們看來,死亡本身是一種新生活的開始,是一種美麗。生者對死者的悲痛多內斂在對其生前的緬懷之中,并祈禱其靈魂的安息。所以,身患絕癥、醫(yī)治無效而在巨大痛楚中苦苦掙扎著死去,這對死者和生者來說,都是對人的尊嚴和死亡的褻瀆。
這種對死亡的理解和對死者的尊重,就為西方國家“安樂死”的合法化奠定了思想基礎。荷蘭是世界上首次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其議會曾在2001年4月11日以46票對28票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其實,與我們同有東方文化傳統(tǒng)的日本在這方面的步子邁得可能更早一些。早在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就出臺了允許“安樂死”的條例,規(guī)定了可以實施“安樂死”的6種條件:(1)被現代醫(yī)學和技術認為是不可能救治的疾病,而且臨近死亡;(2)病人的痛苦為他人所目不忍睹;(3)為了減輕病人的死亡痛苦;(4)如果病人神志尚清,應有本人真誠的委托和認可;(5)原則上由醫(yī)師執(zhí)行;(6)執(zhí)行方法必須被認為在倫理上是正當的。這樣一個與我國同處東方并在文化傳統(tǒng)上有著深刻聯(lián)系的國家如此之早就認可了“安樂死”,實在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毋庸諱言,“安樂死”的利弊總是相伴存在的,好事也有被惡人利用的時候,但不能因為有這種危險的存在,就放棄它最根本的進步性。我們知道,權利有的是天賦的,有的是人定的(通過法律),法律總是努力使人定的權利不斷去接近天賦的權利。無疑,一個人的生命總是和他身邊的人比如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他也因此負有對他人乃至社會的義務。
如此而言,自殺顯然是反人性的,不道德的。所以從原則上說,人沒有死亡的權利。但是,“安樂死”是一種極其特殊的死亡方法,判斷應有所不同:當一個人身患不治之癥、死亡不過是遲早的事時,與其讓他倍受劇痛折磨形如枯槁而死,不如讓他借助醫(yī)生之手早日了卻生命,這從本質上講更符合人道主義精神。
其實,當一個人求生不成,求死不得時,死亡就成為了他的天賦權利,他有權借助醫(yī)學技術讓自己死去,社會也有道義和責任給予這種關懷。由此觀之,按照遵循天賦權利的立法原則,“安樂死”應該合法化。
死亡是一門科學,我們應該以唯物主義的態(tài)度來看待“安樂死”。這樣,就可以使人對死亡坦然起來。其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案組幾乎每年都收到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這說明人們已不滿足于只把“安樂死”問題局限于一般性討論,而期待著早日進入立法程序,早日賦予“安樂死”以合法性。
當然,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以積極的態(tài)度把“安樂死”納入法制軌道,并在實踐中不斷去修正完善,總比只坐而論道要務實得多。(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