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網8月19日電 據四川日報報道,隨著高校改革的深入和高校招生規模的擴大,學校中的職務犯罪現象越來越多,涉及面越來越廣,危害程度越來越大。對此高校和檢察機關合力行動———嚴打校園職務犯罪。
翻閱檢察機關提供的卷宗,一例例招生中出現的職務犯罪案例觸目驚心:
案例一:被告人花某,某縣教育委員會自考辦干事。1998年10月,花某在招收中專學生中,利用自己在教委工作之便,偽造學生檔案,使自己的女兒冒充葉某和未參加中考的謝某冒充汪某上了省警官學校。檢察機關以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對花某提起公訴。
案例二:被告人宋某,某市國家高考評委。1999年2月,宋某利用其擔任國家高考評委的職務之便,收受考生劉某1萬元,為劉某在參加該市某師大音樂系專業考試中提高分數。檢察機關以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對宋某提起公訴。
近年來,瀆職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危害程度越來越大。據成都市檢察院的有關資料顯示,從2000年至2001年,僅瀆職犯罪就造成了1.7億多元的經濟損失。隨著高校改革發展的深入,辦學規模的擴大,在招生、基礎建設、知識產權運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高校中的職務犯罪率逐年增加。究其原因,一是查處瀆職侵權犯罪力度不夠,二是預防工作滯后。特別是前幾年,過分重視貪污賄賂罪的預防,而忽視了對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
成都理工大學黨委副書記劉京美痛心地說,現在高校領導干部犯罪增多,層次越來越高,作案手段也越來越高明,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預防職務犯罪不容忽視。針對這一現象,日前成都理工大學特別邀請成都市、成華區檢察院的有關負責人來校,共同探討如何把高校校園內的職務犯罪降到最低程度。在交流中,檢察機關負責人就《刑法》第418條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以及刑事責任和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件》等有關法律、法規與學校領導、各職能部處負責人進行了探討,努力維護招生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公正錄取,維護招生、招干工作正常開展。
成都市檢察院瀆職侵權偵查室主任梁興新指出,高校雖然不是國家機關,其工作人員也不屬國家工作人員,但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將其納入瀆職偵查范圍內。學校受招辦委托,每年具體實施招生工作,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學生,造成了嚴重后果的也將按瀆職罪處理。梁興新進一步解釋,這里所說的徇私舞弊是指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情、私利,故意違背法律、法規規定,隱瞞事實真相和弄虛作假,將明知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招收、錄用、錄取,或者是將明知是符合條件的人員,不予招收、錄用、錄取。徇私舞弊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如偽造、篡改履歷表、體檢表,偽造立功受獎記錄,私改考試分數等。對學生的范圍界定,則主要是指由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需經考試和按規定條件錄取的國家各類大學生、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學生等。
根據刑法第41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人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提醒,在認定高校職務犯罪時,一定要把本罪與一般的工作失誤區分開來,同時還應注意分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不同責任。
在探討高校中出現的腐敗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時,成都市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馬彭生處長認為原因在于學校設置權力時缺乏制約功能,權力過于集中,導致權力的運行缺乏監督,也使公民無法正常行使其監督權,這是產生職務犯罪的基礎和條件。另外從犯罪學上講,由于外部環境的巨大誘惑和內部觀念的錯位以及對金錢追求的貪婪成為腐敗的動機,有了這種動機后,一些人就會思考在什么時候、什么階段制造犯罪的機會。加之,當前各高校面臨著不同程度的重大改革,也使某些領導人能有機會人為地制造腐敗,從而派生出更多新的腐敗。
針對高校中的職務犯罪,馬彭生提出應采取打擊和預防并重的措施,而瀆職預防更需治本之計。他建議從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完善制度入手,從干部的思想根源入手,從加強監督力度入手,加強行政監督力度,發揮人大代表、民主黨派和政協的監督職能,加大紀檢監察作用,加大社會輿論監督,加強與檢察院、法院的交流與合作,多管齊下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
“預防職務犯罪乃法律監督應有之義。”成都理工大學信息工程學院李之權教授說,檢察機關與高校攜手預防職務犯罪,在國內已有實施者。廣東省檢察院與暨南大學就聯合起來對校務進行監督,在學校自身制度不夠完善的情況下,檢察院全程介入學校校務,對預防職務犯罪的作用不可低估。
他言之切切地說:“我作為一名老人大代表,非常希望省內各高校也逐步推行學校與檢察機關合作預防職務犯罪這一措施,將檢察機關、人大代表以及學校專家結合起來,從各個方面預防高校職務犯罪,把高校職務犯罪降到最低程度,從而維護高校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護好高校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