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0日電 2003年8月中旬以來,山西省煤礦8天內連續發生三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為迅速扭轉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被動局面,山西省政府19日就有關事項發出緊急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大同煤礦集團公司、山西焦煤集團公司、潞安礦業集團公司、晉城無煙煤礦業集團公司外,所有煤礦從8月19日零時起停產一星期,進行安全整頓。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搞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認識,各市(地)政府和煤礦安全專項整頓領導組要依照《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5號令),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制定本地煤礦的整頓方案和措施,認真排查安全隱患,完善安全設施,檢查工作情況,健全安全生產制度。
二、停產整頓主要任務:一是以“一通三防”為重點,全面排查安全隱患,不能以停代整。二是對煤礦全體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安全教育,礦長(經理、董事長)的培訓由市(地)組織,職工的培訓由企業組織;不參加培訓的礦長(經理、董事長)要撤銷任職資職,不參加培訓的職工不準上崗。三是由縣級政府負責,為鄉鎮煤礦選派安全監察員,對鄉鎮煤礦進行安全監督。四是全省902個高瓦斯和按照高瓦斯管理的礦井在整頓期間必須完成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未完成的不得驗收。五是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煤礦,整頓期間必須建成雙回路供電系統。三、國有重點煤礦要加大安全整頓力度,立即成立以董事長為組長的安全整頓領導機構,制定整頓方案和措施,抽調技術骨干隊伍,逐礦進行現場檢查,排除各種安全隱患,查處“三違”現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和作業場所,要堅決停產整改。
四、認真搞好驗收工作。整頓后的驗收工作由各市(地)政府組織煤炭、煤監、安監及頒發證照的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和其它有關規定,逐條進行驗收,合格的煤礦由市(地)煤礦安全整頓領導組批準后方可復產,不合格的煤礦要繼續整頓,2003年底前仍不合格的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市(地)組織關閉。要實行驗收責任制,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
五、要下決心關閉一批小煤礦。各市(地)必須于8月底前上報2003年10%的關井名單和以往發生事故的市(地)15%的關井名單;8月底前對已吊銷證照應關未關的煤礦必須予以關閉;本次整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關閉條件予以關閉。各市(地)上述煤礦關閉之前,不得上報審批新開辦煤礦和改擴建煤礦項目,省里對其已上報的待批煤礦也不予研究。上述煤礦關閉后,按照能力置換的原則,新開和改造礦井可按已關閉礦井的能力確定其規模。
六、要把打擊非法開采活動與安全整頓緊密結合起來,形成強大聲勢,堅決取締非法煤礦。對無證、私開以及死灰復燃的小煤礦,要采取強硬措施,堅決予以取締。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58號)的精神要求,“凡縣(市)發現2處、鄉鎮發現1處非法生產或屬‘四個一律關閉’應關卻未關的煤礦,對縣、鄉政府主要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
七、加強對煤礦停產整頓的監督。為了確保全省煤礦停產整頓工作落在實處,省、市(地)、縣都要設立舉報電話,并在當地媒體上予以公告,省舉報電話:035l—4090240,0351———4117555。對頂風生產,不停產整頓的煤礦,一經查實,要追究礦主和鄉、縣有關領導責任,并吊銷其所有證照,實施關閉。
八、認真履行職責,嚴肅工作紀律。(一)各市(地)、各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領導,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這次停產整頓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來抓,一把手要像抓“非典”一樣,親自組織制定整頓方案,親自安排布置、親自檢查落實。
(二)各級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干部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到領導、職責、措施到位,決不允許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走過場。凡發現該停未停、該關未關以及不合格而批準復產的,要從重從快處理有關責任人。
(三)停產整頓期間不得停電、停風、停水泵,職工工資照發。公安部門要組織力量對煤礦火工品予以封存;不進行封存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私自動用火工品的,要依法追究礦主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四)各類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生產許可證核準的能力進行生產,嚴禁超能力、超風量、超負荷生產;違者要嚴肅追究責任。
(五)對沒有取得合法有效證照(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的煤礦,一律不予驗收,一律不準組織生產,供電部門不得為其提供電源,公安部門不得為其提供火工品;違者要嚴肅追究當地鄉(鎮)、縣(市、區)領導以及有關部門的責任。
九、省人民政府要向每個市(地)派出安全整頓督查組。督查組由省有關部門領導帶隊,對各地落實省人民政府各項停產整頓的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對市(地)驗收合格的煤礦進行抽查,發現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走過場的,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處理的建議和意見。
十、要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的責任。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煤礦,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操作規程、職工培訓上崗制度、領導和管理人員下井制度,以及對“三違”行為處理等制度,并嚴格執行。各級煤監、安監、煤炭等部門和駐礦安全監察員一定要認真履行各自的管理和監管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