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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恐怖犯罪威脅中國社會
個人恐怖犯罪,可能是當前中國社會面臨的更為現實的恐怖威脅
本刊記者/唐建光
“9·11”之后,與全世界一樣,中國人也重新認識了一個詞“恐怖”。
在今年的這個春天,北大清華連環爆炸案和路透社北京分社炸彈恐嚇事件接連發生。而在此之前的春節前后,兩架飛機上發生爆炸或縱火;在湖南株洲,一名為情變所惱的男子在長途客車上點燃了炸藥,致2人死亡22人受傷;在陜西靖邊,另一個陷入婚外戀的男人在情敵房外埋下炸藥,造成6人死亡11人受傷。
雖然在中國《刑法》中,這類犯罪多數由于缺乏政治動機,不能定義為恐怖活動,而被歸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具體的“故意殺人罪”等罪名,在警方的術語中則稱為“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但是,一些專家已開始將其稱之為“個體恐怖犯罪”,多名研究恐怖主義和治安問題的學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目前并沒有數據表明此類事件比以前更多,但這在當前卻是中國社會面臨的更為現實的威脅,因此需要重新修正“恐怖犯罪”的定義。中國國際戰略學會反恐怖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胡聯合博士說,對于這種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造成恐怖氣氛和社會恐慌的犯罪,應作為恐怖活動來打擊。
易拉罐之禍
2003年,重慶江北機場在一驚一乍中度過了新春客流高峰。
重慶市(一說四川)一位中學教師決心不過春節了。1月24日中午,他從重慶江北機場登上了飛往成都的B3403“空中快巴”。
雖然臨近春節,擁有54個座位的客機上仍有11名乘客和5名機組人員。有消息說,機上安全員較早就注意到6排C座的這位乘客形跡可疑。
飛機抵達成都上空并開始下降,這名乘客突然用打火機點燃手上的易拉罐。在這一瞬間,安全員向他撲了過去。
機艙在轟響聲中被淹沒在煙霧中,但飛機仍然于1時39分平穩地降落在地面,立即被等候在地面的大批警車、消防車和救護車包圍。
所幸的是,倒在血泊里的只有爆炸者本人,他的腹部和右側胸部被炸傷。而飛機本身除了座位扶手損壞外,并無大礙。
在忐忑中過完春節后不久。2月2日上午,由北京起飛的國航CA1505航班抵達福州上空時,一名叫董躍的遼寧錦州人聲稱要劫機,并把易拉罐中的汽油潑出點燃,火勢最終被撲滅而董躍也被制服,飛機載著140多名乘客在驚惶中落地。
在兩起事件中,不幸中的萬幸是武器威力太小,要么是汽油,要么是自制的土炸彈,因而未釀大禍。但此前剛剛披露的北航空難真相顯示,大連人張丕林正是用裝在飲料罐內的某種燃燒物毀掉了一架飛機和112名乘客的生命。
鋌而走險者
無論是作案手段還是犯罪意圖,兩起空中事件的制造者都與張丕林頗為相似。他們不約而同地使用了易拉罐裝載燃爆物。張丕林是在生意失敗且據傳身患絕癥時,為了獲賠7份保險賠付走上絕路的。也有消息說,重慶那名老師事前也購買了多份保險。而董躍則聲稱,自己生活困難,身體又有病,遂產生鋌而走險的想法。事后的調查顯示,董離了婚,丟掉了當保安的工作,但擁有一對雙胞胎孩子,并且患有深度腦溢血。媒體形容他“家徒四壁生活窘迫”。
與以前發生多起劫機或人為制造的空難相比,經濟目的取代了政治目的成為孤注一擲者的主要訴求。他們并沒有犯罪前科或累累劣跡。至少從最近幾起案件已披露的資料來看,他們只是普普通通的小人物——商界的失敗者、生活的失意者,官司的輸家或是被拖欠工資的民工,以及因其他原因而自感走投無路的人。如董躍一樣,在做出驚人之舉之前,他們是如此的默默無聞,以至于面對蜂擁而來的記者,鄰居們仍然拼湊不出對他們的印象。
紛亂的事件中不難理出些條理:不起眼的人、簡易的工具、直白的動機,簡單的元素的結合,最終產生了極大的殺傷力和震撼力。正如南京毒殺44人的陳正平,石家莊炸死108人的靳如超,眾多的性命僅僅喪于他們的個人的恩怨或生活困境。
治安體系的漏網之魚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犯罪心理學的孫東東看來,恐怖犯罪的實施者思考問題的方式與常人不一樣,容易干出出乎常人意料的事。
“他對社會的適應能力差,在正常社會中顯示不出自己的價值來。他想干一些事情干不了,只能通過不尋常的方式。”孫東東以北大清華爆炸案的作案者黃翔為例來描述此類犯罪者的心理特征。“這是一種人格障礙者的行為模式。其共同點在于他的犯罪動機按常人來講比較荒謬,具體實施行為不符合常理,損害結果與他的初始不相適應。”簡單的說就是損人不利己。
而且,“往往干這事的人都挺老實,性格內向,工作表現特好。他首先有人格缺陷,行為模式往往是觸景型,突變的。很少有實施犯罪行為的預兆,因此防范和偵破都非常困難。”
而另一方面,他們身份平常,沒有犯罪前科,因此常常在治安防范體系的重點監控范圍之外。胡聯合說,這對社會管理體系和管理體制是一個很大挑戰。
一位治安研究學者分析說,我們原來的治安體系是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上的,在政法系統之外,還有單位和街道、居委會、聯防構成的治保體系,把絕大多數人納入這個嚴密的網絡之中。
但在新的社會形態下,大量的流動人口和“體制外的人”,使既有的治保體系和犯罪預防體系部分失效。這位學者舉例說,我們的社會矛盾排查體系治安體系,原來比較重視有犯罪前科、有檔可查這一部人。但對于當前潛在的不穩定人群,如部分下崗職工和失業農民,由于量太大且犯罪動機隱蔽性很強,很難排查和發現。
值得關注的群體
根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王新建博士的觀察,此類個體恐怖犯罪日趨活躍的趨勢,既有中國進入第五次犯罪高峰的背景,也有復雜的社會和政治根源。
胡聯合將此類事件的動因歸結于“社會轉型期的失意者不能正確對待社會分化而產生的心理失衡”。雖然極端分子只是其中極少數人,但由于基數龐大,仍不可小視。
他說,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分層趨于復雜并發生變化,一些階層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下降,另一些群體正在崛起。同時由于貧富分化加劇,一個擁有數千萬人的貧困階層開始出現。“當他們意識到貧困并且將貧困歸結于社會時,就可能將不滿情緒指向政府和社會。”這些社會矛盾由此可能成為滋生恐怖犯罪的溫床。
學者王紹光、胡鞍鋼、丁元竹2002年提交一份研究報告中發現,下崗失業者、低收入者和收入水平下降者、邊緣人群或者弱勢人群是當前社會不滿意者的主體。這種大范圍的不滿情緒已經變成破壞中國社會穩定的催化劑。“對生活狀況不滿的人比其他人更傾向于采取激烈手段表達自己。”
胡聯合說,這些矛盾由于社會“調節閥”的失效而被放大。“中國有很多機制來處理社會矛盾和不滿情緒,這些機制的改革步伐大大落后于社會矛盾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程度。”信訪機制的弱化、司法的不公正、政府調處能力下降,使得不滿情緒缺乏正常合法的宣泄渠道。“大部分人能忍就忍,但少數人就可能鋌而走險。”
因此,研究中國治安問題的多名專家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我們必須重視社會矛盾對當前出現的恐怖性質犯罪活動的催化作用,對恐怖活動滋生的苗頭進行綜合治理。一方面,必須根據新形勢改革社會治安管理體制,改善司法體制、信訪體制,使社會矛盾有合理而暢通的疏解渠道;改善治保體系和預警機制,盡早發現各種社會矛盾。但從根本上,必須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促進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協調發展,妥善處理好弱勢群體的利益問題,避免矛盾的激化,從根本上鏟除恐怖犯罪滋生的土壤。
炸藥之亂
爆炸、暗殺、投毒、縱火、劫機是當前中國最為常見的恐怖犯罪手段。而其中絕大多數都是通過爆炸實施的。切斷犯罪分子的物質來源,是現今的有效之策
本刊記者/唐建光
作為爆破專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王新建博士對西安發生的一連串爆炸案的看法是,爆炸物的制作水平都很低。
同樣,在今年2月發生的清華北大爆炸案中,一堆從爆竹里拆出的黑火藥、氯酸鉀、一個蓄電池和一些鑄鐵水管就構成了作案者黃翔的全部武器,但它卻造成了9人受傷和國內外的震驚。
而此類的爆炸知識“一個上過高中的人都很容易掌握”。而且黃所用的物品大多數也很容易合法地買到。
武警指揮學院王迎春大校在分析近年來發生此類案件時指出,作案者往往采用傳統、低技術的手段,在最難防范的公共場所實施犯罪。一是簡便易行,二是易于造成轟動效應。
根據王新建博士的研究,爆炸、暗殺、投毒、縱火、劫機是當前中國最為常見的恐怖犯罪手段。而其中絕大多數都是通過爆炸實施的。
“原因很簡單,因為炸藥最易獲得。”王新建說,中國嚴控槍支,但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非常普遍,且管理混亂。開山炸石的礦工、炸魚的農民或是建筑工人,都可以很輕易地得到炸藥,而且私制炸藥的現象非常普遍。“中國是世界第三大炸藥使用國,但硝銨炸藥的使用量是世界第一。”
王新建不久前曾專赴陜西榆林地區為當地公安機關講授爆炸物品管理。兩年來,這里曾發生了多起重大爆炸案。
2001年7月18日,橫山縣馬坊村一座窯洞發生爆炸,至少80人死亡;2003年1月15日,靖邊縣靖邊飯店發生爆炸,炸死6人,傷9人。
王新建在當地數日,感受非常強烈的是“數年前自制炸藥相當普遍”。這里有很多小油田和小礦山,炸藥需求量很大,因此民間存在大量私制炸藥的地下工廠。在橫山縣爆炸案中,作案者馬宏清和受害者馬世貴都是非法生產炸藥的個體戶,因個人恩怨,前者用導火索和雷管點燃了后者家中存放的30余噸硝銨炸藥。
王新建認為,造成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管理失序。公安機關對民間爆炸品泛濫并非完全不知情,但一方面因為警力和設備不足,另一方面受到各方的干擾,難以進行有效的管理。
而在管理體制上,爆炸物品向來是公安、國防科工委、安全監查和物資部門各管一段。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家一直試圖修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但九年來一直在爭議中被擱置,他認為,根本的原因在于炸藥生產管理中巨大的部門利益。
王用“暴利”來形容這個行業。他舉例說,在西北地區,由物資部門統售的硝銨炸藥售價約7000元一噸,但出廠價只有1700元,生產成本僅千元上下。其中大部分利潤都被中間環節拿走了。
“人家買不起政府出售的炸藥,只好自制。”王新建說,土法自制炸藥成本只有千元上下,但法律風險卻很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出臺司法解釋,規定非法制造或持有炸藥三公斤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不久后,又修改為如果沒有用于實施犯罪或造成嚴重后果,則不視為犯罪。根據法規,如果沒有構成犯罪,違法生產、運輸和使用炸藥者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最高處罰為罰款200元、行政拘留15天。這與行為可能獲取的利益和引致的后果相比實在反差太大。
民間大量存在、不在政府管理視線范圍之內的炸藥隨時可能流入犯罪者手中。河北的靳如超只花了1000元,就從一個地下炸藥廠主手中買到了1000斤炸藥,制造了驚天爆炸案。
這些廉價的危險品,由于隨處可得,給罪犯帶來便利,卻給防范帶來很大麻煩。專家們認為,在目前,改善包括社區管理在內的治安綜合體系,加強危險物品管理,切斷恐怖犯罪的物資來源,或可有望在較短時間內取得成效。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2003年第32期,9月1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