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一日電(記者魏晞)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此間強調,《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中,證券公司債券償還措施應符合六條規定。
首先,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權代理人。當出現未能及時償付本息及其他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時,債權代理應及時督促提醒發行人,并告知債券持有人。
同時,發行人必須為支付債券的本金和利息設立專項償債賬戶,明確賬戶資金的來源、提取方式及對賬戶的監督管理等有關事宜。該賬戶資金可用于投資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的產品,也可按約定用于債券的提前償付。
發行人應當通過股東會形成決議,在債券存續期間提高任意盈余公積金的比例和一般風險準備金的比例,以降低償付風險。
在專項償債賬戶資金未能按約定提取或者未能償付債券本息期間,發行人應采取以下措施: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暫緩重大對外投資、收購兼并等資本性支出項目的實施;調減或停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獎金;主要責任人不得調離。
另外,發行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債券事務。在利息或本金償付日之前十五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當組成償付工作小組,負責利息和本金的償付及與之相關的其他事務。
最后,發行人約定在債券到期之前購回或約定條件提前償付的,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且須公平對待所有債券持有人。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內,不得單方面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代理人并取得債券持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