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7日電 臺“陸委會”26日稱,在所謂“兩岸關系條例修正案”未通過前,跨國企業在大陸地區產制物品包括化妝品、藥品等,且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并依規定經衛生主管部門許可者,可以以“過渡”方式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據“陸委會”稱,一旦這個“條例”通過后,大陸商品皆可在臺灣做廣告。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陸委會”稱,“兩岸條例”未修正前,在大陸地區生產制造的物品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此次修正版已對此限制予以松綁,采原則開放架構,未來包括青島啤酒、全聚德烤鴨等所有大陸產制物品都可名正言順來臺做廣告。
不過,“兩岸條例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至今未通過,基于現實環境需要,“陸委會”稱針對跨國企業在大陸地區產制且具國際性流通物品在臺從事廣告活動的問題,決定采取彈性作法,作過渡處理的調整。即跨國企業以相同商標或品牌,就其在大陸地區產制且具國際性流通,且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物品,依其它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包括化妝品廣告活動應依化妝品管理條例、藥品廣告須依藥事法事先申請許可。
其中對于大陸藥品在臺廣告可望放寬部分,島內衛生部門表示,大陸藥品若放寬可在臺廣告,仍必須先通過藥物許可證的申請;但要通過審核仍十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