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30日電 據安徽商報報道,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對原蒙城縣委書記孫孔文宣判,判處孫孔文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法院認定,孫孔文在擔任蒙城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在工作調動、提拔任用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254850元、美元1000元、港幣3萬元,構成受賄罪。另有人民幣1948827.42元、美元51560.06元、港幣46107.42元,孫孔文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正言刑屹霆金松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