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15日電 今年8月24日,一向以“直面問題,銳意改革”著稱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鄭重提出司法為民的工作宗旨,引起海內(nèi)外廣泛關注。
最新一期的《瞭望》雜志刊登對肖揚的專訪文章,肖揚在專訪中坦言法院自身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表示法官沒有私利,開創(chuàng)司法為民新境界。
法官沒有私利
本刊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提出“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后,又于今年提出了司法為民思想,這一思想的提出,是否標志著人民司法工作進入新的發(fā)展階段?
肖揚:司法為民不是一句簡單口號,它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動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在深入學習領會胡錦濤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中認識到,“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zhì)特征是“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結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實際,就要牢固確立司法為民的思想。司法為民進一步揭示了新時期人民法院的本質(zhì)特征,與我們以前提出的“公正與效率”法院工作主題和抓好審判工作、推進法院改革、加強隊伍建設三件大事,共同構成了新時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導思想,涵括了豐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則。
第一,司法為民是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的本質(zhì)要求。我國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xiàn)。能否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關鍵在于國家的法制是否完備、統(tǒng)一,國家法律能否得到一體的遵從,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在于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動中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維護。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為民這個根本問題上還沒有完全解決好,一些同志在這個問題上尚有缺陷和不足。
第二,司法為民是人民司法優(yōu)良傳統(tǒng)的發(fā)揚光大。從30年代初期江西蘇區(qū)紅色政權時期算起,人民司法事業(yè)在黨的領導下,已經(jīng)走過了70多年的漫長歷程,經(jīng)歷了不同的歷史時期,形成了優(yōu)良的司法傳統(tǒng)。我們明確提出司法為民的思想和要求,目的就是要使人民司法優(yōu)良傳統(tǒng)顯示出新時期的時代特征,在新的高度更好地發(fā)揮指導人民司法實踐的巨大作用,開創(chuàng)人民司法工作的新境界。
第三,司法為民是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基本價值取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運用于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F(xiàn)在,我們又提出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肮c效率”主題著重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動的職責特質(zhì)和內(nèi)在規(guī)律,而司法為民著重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動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
總之,法官除了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外,沒有任何屬于自己的私利。人民法院在新的歷史時期始終堅持以司法為民作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就能保證制訂的一切工作方針、出臺的一切改革措施不會偏離正確的軌道,就不會脫離實際,就不會與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背離,也才能更好地完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歷史重任。
自我加壓的23項措施
本刊記者:為實踐“司法為民”的思想,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司法為民”23條具體措施等一系列舉措,在社會上產(chǎn)生很大反響。人們更加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部署保證這些舉措真正落實到實處?
肖揚:為了能夠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為民”23條具體措施落在實處,確保這些措施落實的整體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逐條詳細地闡述了基本目的、基本內(nèi)容和基本要求,并將下發(fā)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求全國法院按照這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要求,緊密結合本地實際,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焦點熱點問題,針對司法大檢查中查擺出來的問題,制定本院落實司法為民、扎扎實實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具體措施。近期,我和幾位副院長將分赴各地,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對法院司法為民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提出,對于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在發(fā)布前,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以集中民智、體現(xiàn)民意。前不久,本院制定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就在《人民法院報》全文登載,并在網(wǎng)上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社會反響很好。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對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nèi)的各級法院,都是一種自我加壓,既然向社會作出鄭重承諾,就要落實,就要兌現(xiàn)。目前,全國各級法院已經(jīng)普遍行動起來,紛紛結合本地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例如北京三級法院在8個方面出臺了50項司法為民的措施,浙江、吉林、內(nèi)蒙古等法院也提出了各自的舉措。
清理超審限案件的目的
本刊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強調(diào)提出清理超審限案件工作,是否意味著今后法院將更多地強調(diào)司法效率的問題?
肖揚:清理超審限案件,對于形成維護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機制,意義深遠。
公正與效率是辯證統(tǒng)一的,任何司法效率都要以司法公正為前提,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盡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沒有公正,效率沒有任何意義;沒有效率,公正就有可能失去固有的價值。改革開放以來,各類糾紛數(shù)量逐年激增,人民法院審判任務異常繁重,多種原因導致一些案件超過審限。為貫徹訴訟效率原則,縮短訴訟周期,及時、有效地平息紛爭,防止遲來的公正和避免延誤的正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經(jīng)濟運行的順暢,最高人民法院將清理超審限案件作為全國法院的重要突出任務,并為此制定了《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最近提出清理超審限案件的問題,要求11月前全國各級法院把各類積存的超審限案件清理完畢,這是多年來清理超審限案件統(tǒng)一行動的繼續(xù),目的就是要盡可能地將涉訴群眾從糾紛中解脫出來,使糾紛中的財產(chǎn)盡快進入正常的經(jīng)營流轉中去。
樹立新的刑事司法觀念
本刊記者:對于清理超審限案件工作,您提出了“有罪則判,無罪放人”的原則,對此新聞媒體廣泛報道,專家亦給予充分肯定,這8個字更深層次的含義是什么?
肖揚:“有罪則判,無罪放人”,是針對一些刑事案件超審限,久拖不決,導致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問題提出的。這一提法,實際上是對刑法確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一種通俗的闡釋。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都應當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去認定。對于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則不能定罪處罰。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現(xiàn)實中,一些固有的陳舊司法觀念還沒有完全扭轉過來,對于證據(jù)不足的案件,寧肯違反訴訟程序導致案件超審限,也不敢無罪釋放被告人。這種陳舊的司法觀念是建立在“有罪推定”基礎上的,這種做法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
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工作,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jù)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堅持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1997年至2002年,共對不構成犯罪的1165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確保無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我們強調(diào)“有罪則判,無罪放人”,旨在進一步強調(diào)依法審判案件、嚴格審限制度、切實保障人權,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司法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體現(xiàn)了人文關懷的精神,體現(xiàn)了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
審判工作中強調(diào)“有罪則判,無罪放人”,應當把握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依法審判原則。對刑事案件,必須堅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切實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決不能借口打擊犯罪的需要而違法辦案。二是審判效率原則。在刑事審判中,如果審判效率低下、案件經(jīng)常超審限,即使做到了實體公正,也容易引起人們的懷疑和猜測,削弱懲罰犯罪的社會效果!坝凶飫t判,無罪放人”,不僅是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對廣大法官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司法觀念的有力促進,不僅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從長遠看,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發(fā)展的必然要求。
體制改革尚處起步階段
本刊記者:現(xiàn)在老百姓談論法院工作的不足,較多地集中在司法不公、效率不高等問題上。在前不久的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您也曾坦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推進,法院工作不適應形勢發(fā)展要求的各種問題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您是怎么看待這些問題的?又將如何通過落實司法為民思想來解決這些問題?
肖揚: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主法制尚不健全,無論是法院自身在公正司法方面還是司法環(huán)境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人民法院遇到的這些問題、困難和挑戰(zhàn),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損害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而且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性,阻礙依法治國的進程,動搖人民對法律的信仰、對黨和國家的信任。
影響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改革開放以來,在從傳統(tǒng)的計劃經(jīng)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轉型過程中,在各類矛盾、沖突和失范現(xiàn)象交織的情勢下,各種糾紛尤其是民商訴訟的浪潮空前激增并涌向法院,人民法院由此面臨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型案件,從而不可避免地導致各地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活動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失范甚至混亂,嚴重地影響了司法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性,損害了司法行為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當前依法治國觀念尚未在全社會真正確立,尊重法律、維護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社會氛圍尚未真正形成,權錢交易等社會不正之風尚未有效遏制,“有法不依”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在全國法院的積案中,有一些是當事人干擾和被執(zhí)行人對抗所造成的;而對于一些當事人的無理纏訟、消極抵制乃至于暴力抗法行為往往束手無策,在全國范圍內(nèi)關于“抗法案”的判決,可謂微乎其微,這種不正常的現(xiàn)象,無形中助長了違法、抗法者的僥幸心理,縱容了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在這種社會法制氛圍下,司法活動中的種種問題勢必愈演愈烈,嚴重影響了法院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從根本上來說,法院在管理體制、人事制度、訴訟制度等方面,也存在不少與審判工作規(guī)律和特點不相符合的問題,制約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職能的充分發(fā)揮;影響了法官隊伍整體素質(zhì)的提高,亟須通過改革,從制度層面消除影響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內(nèi)部因素。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近幾年來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最高人民法院自1999年發(fā)布實施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來,經(jīng)過全國各級法院的不懈努力,已經(jīng)在人民法院內(nèi)部為最終形成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審判運行機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圍繞《綱要》而推行的各項司法改革和相應措施,主要是針對審判方式和審判機制方面的改革,在實質(zhì)上仍處于司法體制改革和創(chuàng)新的漸進過程和起步階段,法院體制深層次的改革尚需繼續(xù)推進,真正能夠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今后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仍然十分繁重。
本刊記者:今年是您第二個任期的開局之年,您認為人民法院在未來幾年中將會有一個什么樣的變化和發(fā)展?
肖揚:我多年從事司法工作,可以說,見證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發(fā)展歷程。我國的法制建設大致可以分為3個階段:在建國之初,我們的主要任務是鞏固人民民主政權,懲罰各種反對和危害新生政權的犯罪行為,同時,也著手建立和完善新的法律制度;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強調(diào)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經(jīng)過多年努力,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基本形成,司法制度不斷完善,這是中國法制建設發(fā)展很關鍵的時期;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十六大又進一步提出了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目標,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標志著中國進入了依法治國的新時代,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
十六大把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同物質(zhì)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道,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這對于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歷史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制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nèi)容。我們正在探索研究的司法體制改革,就是要以十六大報告提出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為價值取向,著重圍繞司法體制宏觀結構的變革和司法機關內(nèi)部的職能配置,逐步建立起權責清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從體制上保證審判權的獨立、公正行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優(yōu)質(zhì)的司法服務和強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