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廁所不報備被開,公司緣何屬于“合法解雇”?
員工上廁所不報備被開,公司緣何屬于“合法解雇”?
法院指出,該員工作為泳池救生員擅自脫崗,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合情合法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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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某游泳館救生員在值崗期間上廁所被抓拍到不在崗,且未根據工作要求進行報備,公司據此對其予以解雇。法院認為該員工擅自離崗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駁回其訴訟請求。
員工值班時因上廁所被解雇引發勞動爭議,法院認定公司不屬于違法解除。日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了該案。
無獨有偶,此前江蘇一化工公司員工張某因上班睡覺1小時被解雇,法院判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賠償金35萬余元,引發熱議。
員工在工作中分別因上廁所、睡覺被解雇,為何法院判決各不同?
救生員上廁所未報備被解雇
2021年7月,小陳與重慶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在某游泳館內擔任救生員。雙方簽訂的《救生員安全責任書》規定:“救生員在值班時間內不準脫崗、串崗,教人游泳,臨時離開須請不在崗救生員負責看護”“一年內累計兩次及以上違反規范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小陳手寫承諾在崗期間遵守以上規范并接受相應處罰。
2024年3月29日,該公司在救生員微信群里通報,小陳和另一名救生員因在值崗期間上廁所被抓拍到不在崗,違反工作制度扣分記過一次,并強調值崗時上廁所或遇特殊情況,需告知值班負責人、組長或在崗救生員。4月2日,公司再次在微信群中通報,小陳上廁所回來后在辦公區域抽煙期間被抓拍到不在崗。4月3日,公司向小陳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小陳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勞動仲裁訴至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萬余元。
判決認定公司解雇行為合法
法院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最為嚴重的處罰,用人單位應本著謹慎的態度,對勞動者是否實施了違紀行為,行為的程度、后果和過錯,是否達到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標準以及適用規章制度是否合理等,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評定。
法官表示,小陳作為專業救生員,基于其崗位的特殊性,不僅應具備專業急救能力,更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雖然小陳離崗原因是上廁所這一身體基本需求,公司應給予適當的寬容,但責任書中的報備即為在工作群中說一聲,以便主管安排替補救生員就位,流程并不復雜,這與小陳上廁所的生理需求并不沖突。
法院認為,小陳作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在明知其崗位職責亦明知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下,仍擅自離崗,不僅會導致水域內的安全監管出現空白,給泳客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更會為公司帶來極大法律及運營風險。因此公司認定其行為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并據此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合情合法。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生效。
綜合判斷何為“嚴重違紀”
此前,“員工上班睡覺1小時被開除”的新聞引發關注和討論,在這起案件中,公司行為則被判定為違法解除。
該案中,江蘇某化工公司員工張某在上班時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工位上睡了1個小時覺。公司以張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該案訴至法院后,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張某確實存在違紀行為,但從其管理崗位特性及此次睡崗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看,睡崗1小時并未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極壞影響。同時,法院指出,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為前提,并且該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在此案中,張某的違紀行為具有偶發性,且客觀上并未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因此不宜認定為“嚴重”。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也應做到合理規范,公開透明,如果在未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的情形下,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違法,遂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賠償金35萬余元。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處理員工違紀行為時,應綜合考慮違紀行為的動機、次數、后果、影響、損失等多個方面,這些因素通常也是法院在審理中判定員工是否構成嚴重違紀的考慮因素。”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工會主席李建律師說。他同時提醒,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時應確保合法性,以避免因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而引發的法律風險。
重慶協和心理顧問事務所所長譚剛強告訴記者,員工上廁所不報備被解雇,法院判公司勝訴的案例,不僅是對公司規章制度合理性的認可,也是對員工行為規范的重要提醒。“雙方都應秉持誠信原則,加強溝通,共同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秩序。一方面企業應加強人性化管理,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員工也應該嚴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職盡責。”他說。
重慶工商大學莫遠明教授指出,員工當然享有休息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濫用這些權利。合理安排個人時間,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是每個員工的基本職責。尤其在特殊崗位上,員工的行為規范尤為重要。他舉例道,諸如救生員、消防員等崗位,由于其職責的特殊性,對員工的在崗狀態和應急反應能力有著極高的要求。在這些崗位上,即使短暫的離崗也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對于這些崗位的員工,公司更應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并加強培訓和監督,以確保員工能夠時刻保持高度的警覺和責任感。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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