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虛擬主播“中之人”違約糾紛案宣判
首起虛擬主播“中之人”違約糾紛案宣判
虛擬形象屬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中之人”違約應擔責
本報訊 (記者王偉 通訊員吳亦為 孫揚)虛擬主播通過直播、發布視頻、社交媒體等平臺與觀眾互動、聊天,是由技術人員通過虛擬數字技術打造的二次元虛擬形象,由真人演員提供動作、聲音、情緒等,其中二次元虛擬形象被稱之為“皮套”,真人演員被稱作“中之人”。日前,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全國首起虛擬主播“中之人”違約糾紛案,判決“中之人”擅自違反合作協議停播應承擔違約責任。
2022年9月,史某與MCN機構蘇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虛擬主播簽約合同》,約定史某于指定平臺使用公司為史某提供的虛擬形象“乘黃”開展直播。合同還約定了史某每月最少直播時間和開播天數,如主播單方面提前解約構成根本違約,須支付違約金。
2023年7月,因史某長達3個月未直播,且經多次提醒仍不直播,公司向史某發送違約通知,明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違約金4萬余元、虛擬形象損失1萬余元。雙方協商無果,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虛擬形象“乘黃”使用不依賴史某面部特征、姿態、表情,更換自然人也可完成對形象的驅動,直播內容限于互動、演唱,未體現“中之人”獨特的表演方式,且在直播時長、粉絲數量、打賞用戶集中程度等方面均無法表現出粉絲受眾對“中之人”高度黏性。虛擬形象“乘黃”與史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具備復用價值。
史某于合約期內自行停播,影響虛擬形象的塑造及其價值增長可能性。綜合考量虛擬形象使用價值及違約行為對虛擬形象價值的貶損,法院酌定因史某違約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為4000元。
最后,法院認為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酌情調整為7000元,同時扣減公司未向史某發放的直播收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史某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200元。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蘇州互聯網法庭)庭長、員額法官吳婭認為,案涉虛擬形象屬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中之人”擅自違反合作協議停播應承擔違約責任。
吳婭表示,本案涉及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主播與虛擬形象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直接影響損失范圍。流量貢獻度是“身份同一性”的判斷標準,流量貢獻度可根據虛擬形象價值、形象驅動方式、整體組合直播內容、方式及演出效果等因素具體認定。在不具有“身份同一性”的情況下,虛擬形象價值貶損應考量虛擬形象制作費用、合同履行期限、采取復用措施路徑、復用必要成本等因素綜合確定。除虛擬形象價值貶損的直接損失外,違約方還應對MCN機構采取復用措施合理期間的可得利益損失予以賠償。(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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