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無理由退款”是否有濫用可能?最高法解釋
中新網北京3月14日電(張鈺惠)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之際,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針對商家“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問題作出司法解釋。

《解釋》規定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的背景是什么,是否存在濫用權利的可能,與七日無理由退貨是什么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起草過程中,多方建議對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權利作出規定,經研究采納了這一建議,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一是從法理依據看,與網絡購物類似,預付式消費存在較為突出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的經營者過度勸誘、重售卡輕服務,甚至欺詐營銷、套路消費者,故可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明確七日無理由退款規則,貫徹誠信原則,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是從調研情況看,北京、江蘇等地已較長時間實行消費者七日或者十五日無理由退款,效果較好。部分經營者已經采用無理由退款制度,在售卡后短期內進行無理由退款。并且,七日時間較短,只退本金,不會增加經營者財務成本或者對經營造成干擾。
三是從市場導向看,有利于倡導誠信,引導經營者將競爭著力點放到提高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上來,也有利于改變重售卡輕服務的商業模式。
四是從保護消費信心看,七日無理由退款有利于增強消費者購卡信心,促消費、擴內需。
其次,七日無理由退款不會造成權利濫用。
一是對退款權利作了合理限制。需要特別強調,《解釋》規定七日無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我們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維護商家依法正常經營,促進合同履行。在這里特別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辦卡前先了解清楚商家經營情況和商品信息。
二是無法從濫用退款權利中獲利。《解釋》規定消費者主張七日無理由退款的,只退本金,不退利息。
三是無理由退款針對的是欺詐營銷、過度勸誘等行為。如果經營者重售卡輕服務,讓消費者覺得“貨不真、價不實”,就會想退款。誠信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實價優質”,消費者不會產生先辦卡后退款的動機。表面上看,消費者是“無理由”退款,但退款背后其實還是有“理由”的,就是存在過度勸誘、欺詐營銷等行為。
最后,關于七日無理由退款與七日無理由退貨的關系。
七日無理由退款與七日無理由退貨都是為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但二者在退款條件、起算時間、法律后果等方面均不相同。
一是退款條件不同。七日無理由退款適用于預付式消費,不適用于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情形;七日無理由退貨適用于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行為,不適用于消費者定作商品、鮮活易腐商品等不適宜退貨的商品。
二是“七日”的起算時間不同。七日無理由退款自消費者支付預付款時起算;七日無理由退貨自消費者收到商品時起算。消費者購買預付卡用于網上購物,付款七日后不再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權利,但在兌換商品時仍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七日無理由退款,將產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七日無理由退貨,不一定導致合同解除,因商品瑕疵而退貨的,經營者可另行提供合格商品,繼續履行合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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