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率為29.7%—35.7%
最高法推出指南,指導涉家暴案審理
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根據受害人陳某的申請簽發。該裁定禁止作為丈夫的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警方監督被告丈夫華陽(化名),一旦發現其威脅、毆打原告妻子張麗芳(化名),要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張麗芳人身安全。該裁定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不到兩月,中國法院連發“人身保護令”,揮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國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轉變——變事后懲罰為事前保護。這一變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今年5月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分手暴力”很典型
九成受害人為女性
“一個是提出離婚后,遭到毆打和暴力威脅;一個是因不能承受長期家暴,堅決提出離婚,遭到變本加厲的暴力,這是兩起典型的‘分手暴力’。”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敏如是評說兩起“人身保護令”案。
“想分手,打死你。”據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研究室舒秋膂介紹, 張麗芳以其丈夫華陽大男子主義思想嚴重,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向岳麓區法院起訴離婚。幾天后的9月8日晚,張麗芳在其娘家附近散步時,被埋伏于此處的華陽拳打腳踢,致遍體鱗傷,張向當地派出所報警后其夫才離開,臨走前還揚言要將其打死后同歸于盡。被打后的張麗芳膽戰心驚,隨時都怕其夫對自己發動突然襲擊。
今年7月22日,無錫市崇安區法院受理了陳某訴丈夫許某離婚糾紛案。原告陳某訴稱,許某因陳某婚后未孕等原因訴至法院,雙方調解離婚。后雙方在親朋勸解下復婚,并育有一女。陳某產后半年,許某就對其大打出手,并從偶爾的小打小罵發展到經常“拳腳相加”。“從受害方陳某兩臂的青紫可以看出,陳某遭受了嚴重的家庭暴力。”崇安區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
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對于這兩起案件的原告來說,無疑是幸運的。這也讓數目眾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據調查,中國家庭暴力發生率為29.7%—35.7%,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2005年,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對海淀區、豐臺區、順義區和朝陽區看守所當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間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發現,捕前她們遭受過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
家暴案審理面臨困惑
收集證據是最大難點
家暴觸目驚心,危害不言而喻。然而在處理家暴案時,不得不面對觀念、法律解讀、法律操作、取證等等困惑。
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分別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全國各省市也圍繞家庭暴力出臺了69個地方性法規,但這些條款都是原則性的。
人們習慣將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范疇。基于不應過度干預私人家庭生活的原則,公權力對此類受害人的保護具有明顯的滯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為刑事案件時,才強有力地介入,追究加害人或被迫以暴制暴的原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刑事責任。現實中,警察普遍也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想,感覺費力不討好。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家庭暴力也是一個控制的難點,法院受其職能的限制,只要暴力不是發生在訴訟場合,通常也無可奈何。由于司法實踐中對家庭暴力采用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明標準,受害人提供的其他證據再多,只要沒有加害人自認的關鍵證據,法官即使內心確信存在家庭暴力,依據普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仍然難以認定。
收集證據,是個最大的難點。據一項統計表明,各地人民法院所審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的約在40%—60%之間,其中只有不到30%的當事人能提供包括傷照、病歷、報警記錄、子女證言等間接證據。加之受“寧拆十座廟,不拆一門婚”等傳統觀念的影響,相關證人也鮮有能站出來作證的。因此,法院目前能認定家暴的,基本上是根據加害人的自認,認定率不到10%。
由于法律手段不能對家庭暴力形成有效的干預,客觀上使家庭暴力獲得了經驗上的正當性,而且往往造成受害者越有法律救濟上的訴求,其處境就越不利。
“指南”成尚方寶劍
數十個法院引為參考
針對現有法律對反家庭暴力方面可操作性不強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制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據了解,除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審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義、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諸多方面,將以往離婚案件僅有對加害人的財產性懲罰措施,轉變為對受害人財產、人身進行全面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蔣惠嶺介紹,《審理指南》最突出的是厘清觀念,將家暴置于社會文化范疇,因此考慮到離婚訴訟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導致針對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審理指南》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并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條件、審查重點、裁定內容、生效執行、違反裁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審理指南》規定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蘇、湖南出現的“人身保護令”,正是參照《審理指南》的規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時,《審理指南》規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后作出綜合判斷。也可請求法院給予人身保護,法院可裁定期限為15日的緊急保護或3至6個月的長期保護,由法院監督執行該裁定,給予違反裁定的行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的,申請人可以起訴其不作為。
《審理指南》還有兩大亮點:一是確定了家庭暴力的類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也屬家庭暴力“成員”。二是確立了犧牲補償與照顧原則。《審理指南》規定,應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犧牲方,而不是機械地平均分割。
《審理指南》的發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積極反響。目前,已有幾十個基層、中級、高級法院表示,將把該指南作為審理相關案件的重要參考,并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內容,作為重要論據。(黃慶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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