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一直是一塊誘人的蛋糕,怎樣落實卻讓相關部門傷透了腦筋。經過了整整大半年的征求各方意見,《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終于在日前出臺了。
昨天(9日),記者從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見到了這一《意見》,其中的一些細化條款還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如要求企業保證職工的帶薪年假權益,對于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可跨年安排補休或者按照職工日工資2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等等。
省勞動廳勞動工資處陳秀慶告訴記者,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應該嚴格按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號令《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科學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確保所有職工都能夠享受年休假權利。
帶薪年假天數累計計算
《意見》明確了職工享受帶薪年假的天數,是根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來計算的,即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既包括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包括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和職工本人檔案材料,準確計算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對于缺少檔案材料的職工,應由職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有效證明,經用人單位調查核實后,確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
對于連續工作剛滿12個月的職工,該職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該職工符合年休假條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歷天數÷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未休年假可獲3倍工資
陳處長還明確指出,如果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用人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還有一種辦法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應當按照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額外支付職工相當于其日工資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即未休年假者可獲得3倍工資。
用于計算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以職工應當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資(不含加班加點工資)進行計算,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
合同期滿,年休也可順延
另外,《意見》還明確指出,如果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系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后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職工在不同單位之間,不得重復享受年休假待遇。
依法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陳處長還告訴記者,要切實保障勞動者的休假權,不僅要靠企業自覺,更要靠政府監管。休假權是行政法規明確的一項社會保障權利,這項權利的義務人不是國家機關,而是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兌現休假權,職工完全可以向政府部門投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葉玉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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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制度是熱愛生活的法國人最早創立的。在國外,休假早已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例如德國政府對不休假的個人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以此鼓勵人們休假;芬蘭政府則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額外津貼,以保證他們有足夠的錢外出旅行或消費,而不是只能在家中枯坐度過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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