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成都晚報》報道 四川省遂寧市蓬溪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丁學光受賄近15萬元,一審判決后上訴。四川省高院日前二審裁定駁回其上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2007年至2008年,丁學光擔任蓬溪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在工程建設、企業經營過程中,企業老板何某、王某某等4人,分別以拜年、生日以及打麻將“鋪底”的名義,先后10次送給丁學光13萬元。丁收錢后,利用職務之便為這些人謀取利益。此外,丁學光還先后13次收受下屬部門及部門負責人的“拜年費”和“出國考察費”等共計9.9萬元,并在自己分管的工作中為送錢者謀取利益。案發前,丁學光將8萬元上交到縣政法委;案發后,丁學光退清全部違法所得。
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丁學光有期徒刑10年。丁上訴后,四川省高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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