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5日電 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當局“勞委會”25日表示,11月27日是2010年“直轄市”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投票日,具有“五都”投票權的勞工當天放假一天,工資照給。
臺當局“勞委會”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已指定“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是具投票權且當日有工作義務勞工的休假日。因此依規定,原排定出勤且有投票權的勞工應放假一天,工資照給;原本就不需要上班的勞工,不另外給薪水或補假。雇主如果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征得勞工同意在投票日上班的話,應加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此外,“勞委會”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薪水,最高可處新臺幣6萬元罰款,并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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