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明年一月一日實施。
《反傾銷規定》和《反補貼規定》各十二條,分別對司法審查的范圍、訴訟參加人、管轄、司法審查的標準、舉證責任、判決方式等作出規定。
根據這兩個規定,人民法院主要受理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包括: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有關終裁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稅、對新出口經營征稅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補貼稅以及追溯征收的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或者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作出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國務院主管部門有關保留、修改、取消反補貼稅或者承諾的復審決定的行政案件。
據了解,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比較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行為由國務院主管部門作出,這類案件也主要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高法的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專業性較強,為便于集中管轄和確保審判質量,《反傾銷規定》和《反補貼規定》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即第一審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反傾銷規定》和《反補貼規定》是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行政審判工作的新形勢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