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9日電 據中國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保監會發通知稱,為發揮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制定了《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
中國保監會網站刊出了《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全文:
關于印發《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7-10-09
保監發〔2007〕98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為發揮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我會制定了《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中國保監會。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包括保險營銷員表彰獎勵記錄、保險營銷員違法違規記錄和保險營銷員的投訴記錄。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制訂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制度。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保監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地具有保險營銷員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組織(以下簡稱地方行業協會組織)負責對本轄區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進行審核。
第五條 申報機構應當對申報的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表彰獎勵記錄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表彰獎勵記錄是指保險營銷員受到保險監管機構、相關行業組織、保險公司省級及省級以上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
表彰獎勵記錄的申報機構(個人)應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七條 保險營銷員的表彰獎勵記錄應包括表彰單位、表彰內容、榮譽稱號或獎勵等級、表彰時間。
第八條 保險營銷員獲得保險監管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和其他政府部門表彰獎勵的,由地方行業協會組織負責審核登記。
第九條 保險營銷員獲得保險公司省級及省級以上機構表彰獎勵的,由其所屬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負責審核登記。
第十條 社會公眾可以在中國保監會指定媒體網站查詢保險營銷員獲得的保險監管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和其他政府部門的表彰獎勵記錄。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查詢所有保險營銷員獲得的保險監管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和其他政府部門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
保險公司可以查詢所屬保險營銷員,以及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無《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無展業證人員),受到保險公司省級及省級以上機構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
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查詢無展業證人員,受到保險公司省級及省級以上機構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
第三章 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違法違規記錄,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記錄: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經濟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保險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的;
(四)受到相關行業組織處分的;
(五)因不誠信行為,受到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除名處分的;
(六)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七)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八)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九)其他金融或經濟不誠信行為或記錄。
第十三條 保險營銷員的違法違規記錄應包括做出處罰處分決定的機構名稱、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處罰處分依據、處罰處分結果以及處罰處分時間。
第十四條 保險營銷員的違法違規記錄由地方行業協會負責審核登記。
第十五條 社會公眾可以在中國保監會指定媒體網站查詢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第(四)款的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可以查詢所屬保險營銷員和無展業證人員第十二條的所有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七條 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查詢無展業證人員第十二條所列的所有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記錄有一定的查詢時限(保險監管機構除外),具體如下:
(一)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詢時限為執行期滿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十二條第(四)至第(五)款的查詢時限為執行期滿5年;
(三)第十二條第(六)款的查詢時限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3年;
(四)第十二條第(七)款的查詢時限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
(五)第十二條第(八)款的查詢時限為債務清償后3年;
(六)第十二條第(九)款的查詢時限為其他金融或經濟不誠信行為或記錄確認之日起3年。
第四章 投訴記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投訴記錄是指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組織、或者保險公司受理的有關單位或者有關當事人投訴保險營銷員在保險營銷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錄。
第二十條 投訴記錄應包括投訴人名稱或者姓名、保險營銷員姓名、主要投訴事實、受理機構名稱和受理時間、投訴處理結果和時間。
第二十一條 投訴記錄由投訴受理機構負責審核登記。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對投訴人的情況進行保密。
對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復的投訴,只登記一次,由首次受理投訴的機構負責審核登記。
第二十二條 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行業組織受理并查實的投訴記錄,社會公眾可以在中國保監會指定媒體網站查詢。
保險公司受理并查實的投訴記錄,經保險營銷員書面簽字授權,中國保監會可以在指定媒體網站披露并供社會公眾查詢;保險營銷員未授權的,中國保監會將注明“未經本人授權,不予公布”字樣。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可以查詢所屬保險營銷員和無展業證人員的投訴記錄次數; 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查詢無展業證人員的投訴記錄次數。
第二十四條 除投訴人、投訴受理機構和保險監管機構外,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查詢投訴單位和投訴人的名稱、姓名、聯系方式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記錄查詢時限為3年(保險監管機構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保監局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誠信記錄的信息披露不得違反保護當事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七條 保險監管機構、地方行業協會組織、保險機構等有關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權限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在指定網站“iir.circ.gov.cn”統一披露保險營銷員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營銷員展業證》(身份證件號碼除外)登記信息和誠信記錄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