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解讀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野生動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的生存狀況同人類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進行了修訂。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加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和拯救繁育工作、維護生物多樣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此次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加強對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堅持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做好與生物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秉持生態文明理念,以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岳仲明重點從五個方面介紹了主要修改內容。
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加強了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明確依法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入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進行嚴格保護。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納入應急救助范圍,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建設,建立收容救護場所,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
隨著我國生態環境持續改善,野生動物種群得到有效恢復,一些地方野豬等野生動物泛濫成災,危害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農牧生產。對此,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細化了野生動物種群調控措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估情況,對種群數量明顯超過環境容量的物種,可以采取遷地保護、獵捕等種群調控措施,對種群調控獵捕的野生動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綜合利用;明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建設隔離防護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時,明確將中央財政對致害防控的補助范圍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擴大到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此外,規定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外來物種入侵,破壞生態平衡,為加強外來物種防控,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物種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來自境外的野生動物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時規范野生動物放生活動,要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范、引導。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為做好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銜接,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同時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管理制度作了規定,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將這一制度擴展到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對不依賴于野外資源、技術成熟穩定、有一定養殖規模的人工種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法實行備案和專用標識管理。這些人工種群的一部分可以依照畜牧法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按照家畜家禽管理;另一部分可不作為野生動物進行管理,適當放開其人工種群及其制品用于滿足市場多元化需求,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岳仲明表示,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要加強法律宣傳、解讀和引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也要加快制定、完善相關配套規定,健全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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