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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檢發布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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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檢發布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25日 10:13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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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25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12月25日,最高檢發布5起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為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編造虛假新聞實施敲詐勒索、冒充記者實施的新聞敲詐等犯罪案件提供辦案參考。

          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造謠或收集發布負面信息,以利用網絡傳播等炒作為要挾,向相關企業索要錢財案件高發頻發。今年以來,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打假治敲”專項行動、“檢察護企”專項行動,重點懲治針對企業實施的敲詐勒索等犯罪,以及為網絡敲詐等行為推波助瀾的“網絡水軍”、行業“內鬼”所涉犯罪。2024年1至9月,檢察機關共辦理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案件159件423人。

          本批典型案例分別為聚焦從嚴懲治編造虛假新聞實施敲詐勒索的鄭某某、依法追訴漏犯等人敲詐勒索案;聚焦依法懲治網絡大V“有償刪帖”型新聞敲詐犯罪的宋某敲詐勒索案;聚焦實質審查“輿情服務協議”性質,依法懲治以“輿情服務協議”為名對企業實施敲詐勒索的朱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聚焦依法懲治新聞記者以輿論監督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的羅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聚焦依法懲治冒充記者實施敲詐勒索的劉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

          該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現了當前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類案件的新特點、新趨勢及辦理難點。如鄭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中,擬敲詐企業系知名連鎖品牌,案發時正值企業申請上市的關鍵時期,體現了犯罪對象目標性、時機性較為明確的特點。本次發布的宋某敲詐勒索案、羅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對刪帖型敲詐勒索案件辦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聞輿論監督與假借負面新聞報道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作出指引。

          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自2021年以來,中宣部聯合中央網信辦、最高法、最高檢等12個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持續深入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檢察機關持續貫徹落實“打假治敲”方案要求,聚焦重點領域、突出問題懲治統一部署,依法從嚴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進一步強化協作配合,深挖相關犯罪背后產業鏈、利益鏈,并督促主管部門健全機制、完善制度、管住源頭,共同推進一體化治理,積極推動構建良好文化傳播秩序和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一:鄭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

        ——依法追訴漏犯,從嚴懲治編造虛假新聞實施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某某,男,無業。

          被告人姚某某,女,無業。

          被告人胡某某,男,無業。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22年10月下旬,被告人鄭某某糾集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等五人預謀通過制作負面視頻方式敲詐某上市連鎖冰激凌與茶飲企業A公司。2022年11月初,鄭某某指使姚某某應聘到A公司江蘇省徐州市門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門店內假裝和其發生爭吵并在店內配料盒內小便,隨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該配料盒為顧客制作飲料,鄭某某同時指使王某拍攝視頻,薛某在店外望風。拍攝制作負面視頻后,鄭某某、姚某某利用QQ軟件聊天,制造該負面視頻系鄭某某從網絡購買的假象。后鄭某某與汪某某通過電話、微信與A公司的工作人員聯系,以在互聯網曝光負面視頻相要挾,逼迫A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元購買該視頻。因A公司報案而未得逞。

          2023年3月6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鄭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六人提起公訴。2023年6月6日,金水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鄭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到三萬元不等。鄭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8月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一)積極引導偵查,夯實證據基礎。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提前介入偵查并就收集證據提出意見,引導公安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固定微信聊天記錄、監控視頻等證據。因A公司案發時正值申請上市的關鍵時期,為避免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檢察機關提示A公司注意防止類似事件在其他門店再次發生。

          (二)全面細致審查,依法追訴漏犯。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經詳細訊問在案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調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QQ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發現汪某某負責保存視頻,并與鄭某某共同出謀劃策實施敲詐勒索,涉嫌共同犯罪,案件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追加汪某某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后汪某某被抓獲到案,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三)充分舉證示證,增強指控效果。庭審中,針對鄭某某辯解其系主動中止犯罪行為,檢察機關通過出示鄭某某等人與被害單位的通話記錄、被害單位報警記錄、被告人供述,證明鄭某某等人編造虛假視頻,并向被害單位索要巨額財物,系因被害單位報警而未實際獲得財物,而非鄭某某主動中止犯罪行為。為增強庭審指控效果,證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檢察機關綜合運用被告人供述、聊天記錄和視頻,將證據按照事前預謀、制作視頻、實施敲詐的順序進行排列組合向法庭出示,讓案件脈絡清晰呈現于法庭。法庭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作出判決。

          (四)參與綜合治理,延伸辦案效果。為護航企業發展,檢察機關主動聯合區工商聯為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以座談會、調研走訪等形式出門“問診”,上門聽需,暢通企業涉法涉訴綠色通道,辦理3起侵害企業利益犯罪立案監督案件,為企業經營發展保駕護航。同時,結合企業需求,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敲詐勒索、知識產權、涉稅等常見涉企犯罪和經營風險納入普法宣傳,從源頭上減少企業各類訴訟隱患,降低企業被侵害的風險。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利用網絡造謠抹黑、捏造虛假信息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網絡信息時代,惡意制造并傳播涉企虛假信息、蓄意抹黑企業,借機敲詐勒索,不僅嚴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更危害網絡公共秩序,應當依法從嚴懲治。檢察機關辦理涉案人員多、分工復雜的團伙敲詐案件,應當全面審查在案證據,緊盯犯罪關鍵環節,查明整個犯罪流程及作用大小,發現漏犯的,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及時追蹤查證,實現對團伙犯罪全鏈條打擊。對于敲詐勒索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遂犯,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二:宋某敲詐勒索案

        ——依法懲治網絡大V“有償刪帖”型新聞敲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男,微信公眾號“某某學術車”創始人、管理員。

          “某某學術車”系醫藥行業圈內知名公號,主要發表藥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某某學術車”上發布江蘇、河北等五家醫藥企業的不實或負面信息,在主動聯系被害單位稱可以刪帖或者被害單位主動聯系要求刪帖時,要求企業簽訂“公關服務協議”并支付服務費用,否則拒不刪帖,迫使被害企業以“公關費用”等名義支付錢款,并承諾刪除負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內不再發布負面信息等從而降低對企業的負面影響。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業索取共計人民幣153萬元。其中,被害企業A、B、C均系江蘇大型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被害企業D、E分別系河北、山東大型制藥支柱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

          2022年6月24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海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28日,海州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并責令退還被害企業損失共計人民幣一百五十萬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4年4月16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一)加強引導偵查,全面查清案件事實。該案系網絡“大V”以輿論監督之名,脅迫國內知名上市公司、民營藥企,實施新聞敲詐行為,地域波及面廣,行業影響惡劣。2021年11月18日,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商請,海州區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偵查,重點從兩個方面引導取證:一是從合同簽署的提議方、刪除相關負面文章的時間節點、溝通的具體內容等方面還原雙方協商的真實過程,查實宋某實施了脅迫行為;二是核實被害企業是否有網絡宣傳的業務需求、宋某是否實際提供宣傳服務等以確定“公關服務協議”的實質屬性。2022年1月14日,海州區檢察院依法對宋某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批準逮捕。

          (二)全面審查在案證據,依法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審查起訴階段,圍繞宋某的行為是市場交易還是涉嫌犯罪、是敲詐勒索還是強迫交易的爭議焦點,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對比審查認定宋某實施了脅迫行為。通過對比發布虛假、負面信息的節點與索要財物的節點,協商前后發布信息的頻率與數量,證實宋某某通過自媒體平臺發布“藥企黑幕”等不實、負面信息,以“爆料”為由擴大影響力,通過明示、暗示等各種方法對企業進行威脅,并持續發帖,迫使企業支付“公關費用”才予以刪帖。二是查明宋某未提供實質對價服務。通過補充調取被害企業往期簽訂的公關服務協議、宣傳合同,查明企業正常經營中需要的合同價款、服務事項、提供服務主體,確認該案中刪帖合作行為并非藥企所需的正常交易行為。三是查明宋某明知發布信息的虛假性。通過調查宋某的從業時間和工作經歷,發現其曾長期從事醫藥行業,具備核實信息真實性的能力,卻未核實從網絡獲取的企業負面信息的真假。通過調取聊天記錄,發現其明知平臺發布的“藥企黑幕”信息的虛假性,卻主動發布不實、虛假信息迫使企業支付財物以實現非法牟利。

          (三)強化庭審指控,有效證明犯罪。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宋某向五家藥企索取錢款是一種商業行為,涉案企業聯系宋某并沒有對所謂脅迫產生任何恐懼心理,也并非基于恐懼心理才交付錢款,宋某沒有非法占有錢款的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有針對性地依法舉證質證、準確指控犯罪:一是商業行為的本質是交易,交易的前提是自由、平等、互惠,被迫簽訂的無實質服務的“公關服務協議”,并未提供實質性服務,合作協議只是掩飾犯罪行為的“幌子”,本案不屬于正常的商業交易行為。二是宋某發布的信息對被害企業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宋某明知企業的壓力并借機提出簽訂所謂的“公關服務協議”,后既未提供實質服務,且所謂的協議服務也并非企業所需,企業支付財物系基于脅迫。法院經審理,依法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作出判決。

          (四)加強溝通聯動,形成網絡治理合力。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有償刪帖”“爆料要挾”等抹黑、侵害企業問題,檢察機關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單位,對自媒體運營情況聯合開展風險排查、專項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跨區域推動平臺落實法律法規中的“信息來源標注”“爭議信息標簽”等監管功能,凈化網絡空間。落實推進“檢察護企”專項行動,建設“護企實體警示教育基地”,與涉案企業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發放檢察長聯絡卡,向企業制發法律風險提示函,幫助企業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典型意義】

          一是準確把握以發布負面信息相要挾的有償刪帖行為性質,依法認定犯罪。發布負面信息以輿論監督之名,迫使被害方支付錢款“有償刪帖”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要從有無實施脅迫行為、交易的異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多方面予以審查認定。對于行為人通過自媒體發布負面信息,利用自媒體受眾群體、粉絲量、輿論發酵等“行業影響力”,導致被害企業難以通過公開真相、追究對方失實責任等救濟手段恢復正常經營,迫使被害企業簽訂無實質服務內容的“公關協議”,支付“公關費用”“合作費用”以“刪帖”的,應當認定為新聞敲詐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懲治。

          二是多部門、跨區域協作助推平臺落實自媒體監管,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網絡自媒體新聞敲詐行為多發,侵蝕新聞媒體權威性、公信力,誤導公眾認知,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檢察機關應當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會同公安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協同整治自媒體利用輿論監督、虛假新聞信息進行敲詐勒索等突出問題,壓實網站平臺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落實平臺對自媒體的信息發布、賬號運營的監管義務,助推自媒體規范化、專業化運行,維護新聞傳播秩序,推動形成良好網絡輿論生態。

        案例三:朱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

        ——實質審查“輿情服務協議”性質,依法懲治以“輿情服務協議”為名對企業實施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務工人員。

          被告人孫某某,男,務工人員。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17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朱某某、孫某某、周某某、陳某某、曾某某等人以“反傳銷”“防騙”為名,結伙利用網絡實施敲詐勒索。該團伙利用企業存在的經營漏洞和問題,專門編寫、發布標題為“某公司涉嫌以消費為名進行傳銷”“某公司涉嫌股權非法集資”等負面輿情文章,通過短信直接發送至被害企業負責人及員工,或發布至自建的“某某觀察”“某某財訊”“某某財經”等網站,供他人轉載,形成對企業的負面輿情。被害企業提出刪帖要求后,朱某某等人拒不刪帖或者故意拖延放任輿情擴大,并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簽訂“合作協議”快速刪帖。為消除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良影響,被害企業被迫與朱某某等人簽訂“合作協議”并支付刪帖費用,朱某某等人得手后即將負面輿情文章刪除。2017年至2023年,該團伙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對注冊地位于湖南、四川、北京等地17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網絡信息公司進行敲詐,犯罪金額達人民幣66萬余元。

          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以朱某某、孫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2024年3月26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認定朱某某等五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至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至一萬元。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陳某某、曾某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6月1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一)積極引導偵查取證,構建完整證據鎖鏈。該案涉及企業多、時間跨度長,犯罪手段復雜且隱蔽,涉案證據大部分屬于電子數據,極易滅失和篡改,證據收集、調取難度大。檢察機關應邀提前介入偵查,圍繞偵查思路與證據標準提出意見:一是緊扣犯罪特征、作案模式、資金流向,提出從收款賬戶反查被害企業的偵查思路;二是重點收集負面輿情文章、溝通協商記錄、資金轉賬流向等關鍵證據,通過書證、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客觀證據印證、補強,構建完整證據鏈,全面查清案件事實。

          (二)全面查明犯罪手段,依法適用逮捕強制措施。審查逮捕階段,朱某某等人以輿情服務協議是市場經營、輿論監督行為提出辯解。對此,檢察機關著重審查朱某某等人前后行為關系、發布文章的真實性、涉案資金流向以及后續協議履行情況等客觀證據,全面查明該團伙幾種犯罪手段:一是“短信直接敲詐”,即直接將“負面文章+鏈接”的短信發送至被害企業負責人及員工手機,誘導、暗示企業支付“費用”進行刪帖;二是“輿情造勢敲詐”,即通過注冊、使用微信公眾號、知乎等自媒體賬號,搭建小型網站,大量發布并相互轉載企業負面輿情文章,形成企業負面輿情壓力,在被害企業提出刪帖要求后置之不理,迫使企業付費快速刪帖;三是“冒名上門敲詐”,即冒用媒體記者身份上門與企業“洽談合作”,迫使被害企業與自設公司簽訂輿情服務協議,收取企業費用。在查明朱某某等人犯罪手段、行為性質的基礎上,檢察機關依法對朱某某等四人批準逮捕。

          (三)依法追訴漏犯,有力指控犯罪。公安機關以朱某某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移送審查起訴,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逃。檢察機關經查詢、調取陳某某戶籍信息及前科情況,發現陳某某因另案已被判處刑罰尚在服刑,要求公安機關將陳某某從服刑地押解歸案,一并審查并依法提起公訴。庭審中,針對被告人提出部分被害單位已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刪帖,且民事案件庭審中已經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承諾刪帖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二者系經濟糾紛,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通過出示被告人發布負面信息造成的傳播量、實施脅迫行為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被告人索取財物的有罪供述等證據,指明所謂的“輿情服務協議”相關行為并非合同糾紛,而是以合同為名實施的敲詐行為,部分被害單位提起民事訴訟的維權行為,不影響被告人的行為性質認定。經審理,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并作出判決。

          (四)加強行刑銜接,形成懲治合力。辦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走訪調查,發現此類以“輿情服務協議”為名進行敲詐在初始階段,被害方有投訴,但因行為違法程度較輕尚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條件,而未被刑事處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也不掌握情況而未能及時給予行政處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為加大類似犯罪問題的預防和查處,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網信部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協同推動整治網絡違法亂象。

          【典型意義】

          一是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懲治以“輿情服務協議”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當區分并實質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模式,著重從行為人有無實施威脅行為,服務協議是否實質履行、服務事項是否有客觀需求和等價性等方面對“輿情服務協議”性質進行實質審查,全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

          二是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助推社會綜合治理。辦理涉網絡敲詐勒索案件,檢察機關要注重加強與公安機關以及網信部門的信息共享,完善行刑銜接雙向機制,對于未達到刑事立案條件,但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及時移交線索,協同形成打擊合力,全面整治網絡違法犯罪亂象,有效凈化網絡空間,有力遏制網絡犯罪蔓延。

        案例四:羅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

        ——依法懲治新聞記者以輿論監督為名實施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甲,男,系某傳媒公司管理人員。

          被告人羅某乙,男,個體經營戶。

          被告人楊某,男,系某新聞媒體記者。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22年2月,被告人羅某甲與羅某乙(羅某甲胞弟)、徐某、羅某丙、楊某、聶某某等人共謀成立網絡自媒體用于編造發布互聯網公司的負面消息,進而以“商務合作”之名逼迫互聯網公司支付費用,實施敲詐勒索。隨后,羅某乙注冊“某某經”微信號及微信公眾號,并在騰訊、搜狐、網易、微博、知乎等網絡平臺注冊“某某經”“某某財經”等賬號,由羅某甲負責自媒體的管理和與互聯網公司聯系,羅某甲還伙同楊某負責撰寫有關互聯網品牌的負面信息稿件,徐某負責審核,聶某某負責校對和在微信公眾號發布稿件及刪帖,羅某乙和羅某丙負責其他自媒體賬號的發布及刪帖,羅某乙還負責確認索要錢財到賬。

          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羅某甲等人利用擔任傳媒公司管理人員、熟悉新聞傳播活動、擅長編撰稿件的條件和優勢,在網上收集素材后,片面選取爭議話題有針對性進行負面敘事,通過“某某經”微信公眾號及相關網絡平臺賬號以“震驚體”式標題先后發布130余家互聯網知名公司品牌的負面信息,誘騙公眾點擊瀏覽,通過惡意炒作網絡熱點、放大網民投訴影響等方式產生流量,迫使上述品牌運營公司主動聯系羅某甲等人。被害單位提出刪帖要求后,羅某甲等人提出需要支付合作費用,并在雙方談判過程中加大負面網絡帖文發布力度持續施壓,逼迫上述公司以“商務合作”的名義先后向該團伙支付刪帖費用人民幣29.6萬元。

          2023年11月8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以羅某甲等六人犯敲詐勒索罪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3月22日,南岸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被告人羅某乙、徐某、羅某丙、聶某某、楊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判決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檢察履職情況】

          (一)依托偵監協作配合機制,積極引導偵查取證。2023年4月28日,南岸區檢察院通過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會商機制了解到該案系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利用職業便利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嚴重破壞營商輿論環境,遂應邀指派檢察官介入偵查,提出具體明確偵查取證意見:一是查明涉案人員主體身份、工作職責;二是提取團伙成員商議、策劃、實施犯罪活動的微信聊天記錄,收集網絡賬號注冊信息、發布路徑等關鍵電子證據,全面固定涉案負面網帖的撰稿、審核、發布等流轉程序;三是統計點擊量、閱讀量、轉發量等網絡傳播數據,夯實證據基礎。2023年6月1日,南岸區檢察院依法對羅某甲批準逮捕。

          (二)全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本案涉及130余家互聯網企業,部分系知名企業,涉案人員較多且作案手段隱蔽。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針對羅某丙、楊某辯稱不知道羅某甲逼迫互聯網公司出錢刪帖的辯解,檢察機關全面梳理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結合該團伙在特定營銷節點密集發帖的作案時間,以及持續發布相關負面信息施加輿論壓力,迫使多家企業與其合作并獲得數額巨大非法利益的行為,查明行為人的敲詐勒索主觀故意和名為“合作”實為逼迫的行為方式。二是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全面查清公安機關前期未移送的部分未遂事實,統計該團伙發布所有負面信息的發帖量、點擊量,準確認定犯罪行為對互聯網秩序的隱性危害,全面查清犯罪事實。三是依法開展認罪教育工作,有效懲治犯罪。通過追查贓款去向,促使全案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9.6萬元。對負責整體管理及逼迫互聯網公司出錢刪帖的羅某甲依法認定為主犯,對參與犯罪的其余五名被告人均認定為從犯,依法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

          (三)加強出庭指控,強化法治教育效果。為以案說法,開展法治宣傳,檢察機關邀請相關單位從業人員觀摩本案庭審,現場釋法說理。庭審中,運用多媒體示證方式播放了各被告人微信聊天記錄、網絡引流鏈接等電子證據,當庭全面展示了各被告人共謀以輿論監督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索取非法利益的犯罪過程,揭露其所謂的為了公共利益實施監督的幌子,相關證據被當庭采信。檢察機關指控事實、情節及量刑建議均被法院判決采納。

          【典型意義】

          一是依法準確認定新聞記者以輿論監督為幌子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以監督為幌子的敲詐勒索與輿論監督表面上不易區分,檢察機關要嚴格把握二者的界限,對新聞記者通過搜集、傳播負面信息相脅迫,敲詐勒索企業并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要從有無非法占有目的、明示或者暗示脅迫、交易的異常性、被害方給付費用的被迫性等方面,準確區分輿論監督與借輿論監督之名實施的敲詐勒索,依法準確認定敲詐勒索罪。

          二是以案促治,高質效辦案護航新媒體業態良性發展。在自媒體飛速發展的時代,部分“自媒體”無底線蹭熱點造流量,違反法律通過制造以假亂真、虛實混雜的“信息陷阱”實施敲詐勒索,該類行為不僅損壞企業的商業信譽、侵犯企業的合法財產權益,更是對新聞輿論監督秩序和環境的破壞。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當注重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有效減輕、消除不良影響,及時為被害單位挽回經濟損失,提振企業經營信心。同時,落實普法責任制要求,通過組織相關媒體從業人員觀摩庭審,開展“沉浸式”的現場法治宣傳教育,推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案例五:劉某甲等人敲詐勒索案

        ——依法懲治冒充記者實施敲詐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甲,男,無業。

          被告人曾某甲,男,無業。

          其他七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被告人劉某甲、曾某甲在網絡平臺認識后,劉某甲向曾某甲提出以冒充記者、曝光環保問題的方式要挾索要錢財。曾某甲表示同意并拉攏曾某乙、劉某乙、劉某丙、黃某甲、黃某乙、尹某某、陳某等7人參與。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間,上述9名被告人交叉糾集,有分有合,使用無人機等設備在河北省石家莊、邯鄲、邢臺、衡水、滄州、保定、張家口等地對多家砂石料廠、攪拌站等企業單位進行拍攝,然后分別冒充河北A報、河北B報等新聞單位工作人員給工商業經營者打電話,以媒體曝光或向有關部門舉報污染問題相要挾,共敲詐勒索74人94次,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2.61萬元。

          2022年3月21日,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檢察院以劉某甲等九人犯敲詐勒索罪向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6月10日,河間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劉某甲等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九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檢察履職情況】

          (一)應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本案涉案人員多、案件事實較為復雜,河間市檢察院應邀提前介入偵查,并提出偵查取證建議:一是做好扣押手機的電子數據恢復、信息梳理工作,全面篩查與案件有關聯的證據;二是擴大案件偵查范圍,全面收集劉某甲等人在河北省內跨地域實施犯罪的證據材料。2021年7月19日河間市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劉某甲等九人批準逮捕。

          (二)積極開展自行偵查,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本案系以冒充記者的方式反復多次跨地域實施敲詐勒索,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河間市檢察院依法全面審查在案證據,及時開展自行偵查,查明遺漏犯罪事實,確保準確認定犯罪。一是針對審查中發現下游被告人轉移贓款的數額遠高于現有犯罪事實涉案金額的情況,檢察機關及時開展自行偵查,通過調取、核對交易流水和交易日期,發現該團伙除公安機關移送的46起審查起訴事實外仍有部分事實未查清,遂引導公安機關從下游犯罪入手補充偵查,最終犯罪事實增加至94起。二是針對被告人尹某某、黃某乙辯解自己未實施相關犯罪行為,沒有犯罪故意的辯解,檢察機關從行為人的日常交往、身份關系、活動軌跡等細節入手,通過訊問其他被告人,補充完善了尹某某、黃某乙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促使二人在確實充分的證據面前如實供述自己系明知曾某甲等人犯罪的情況下實施了幫助行為。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案有6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檢察機關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圍繞量刑建議多次聽取了9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劉某甲等9人均表示接受量刑建議,并在律師在場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9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并真誠悔罪,辯護人未提出不同意見。檢察機關建議法院依法沒收犯罪活動使用的無人機、手機等作案工具。一審法院對檢察機關認定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予采納,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四)制發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該案暴露出職能部門在環保問題上履職存在短板,監管存在漏洞。為堵塞監管漏洞,防范環境污染風險,檢察機關通過實地調研、與相關人員座談,向環保職能部門、鄉鎮政府制發檢察建議,促使加強對污染企業的審核把關,并對涉案的74家企業進行拉網式排查。為督促檢察建議有效落實,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回頭看”,不定期實地走訪,與環保職能部門建立起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作,助推環保部門提升監管質效。

          【典型意義】

          一是依法從嚴懲治冒充記者實施的新聞敲詐類犯罪。冒充記者反復多次實施敲詐勒索不僅嚴重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而且嚴重損害新聞記者形象、擾亂新聞媒體的管理秩序,應當依法從嚴懲治。辦理此類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注重將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與自行補充偵查相結合,強化證據審查,深挖犯罪事實,確保全面依法準確懲處。對于被害人主動聯系的,檢察機關要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以舉報或者發布負面信息相威脅,結合其身份真實性、行為模式連續性、事前的犯罪預謀等綜合認定敲詐勒索的犯罪構成,確保準確定性。

          二是充分發揮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作用。公民對污染環境行為有監督舉報的權利,但以舉報為名謀取非法利益,既是對公民監督權的濫用,更實質上損害了公共利益。案件辦理中發現政府職能部門履職存在漏洞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制發檢察建議,推動行政部門依法履職,督促相關部門堵塞監管漏洞,促進社會綜合治理,實現司法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編輯:周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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