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1日電 春節前夕,5年前被錯捕錯判羈押662天、一審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的楊理春,收到了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送去的14332.30元國家賠償。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賠償楊理春賠償費28664.60元。
今天的三湘都市報披露了這一案件的來龍去脈:
村民家中遇害
1998年1月28日(正月初一)晚上8時許,“砰”的一聲銃響,坐在自己家里與家人打牌的新化縣科頭鄉中心村46歲村民楊開勤,被人從窗外用鳥銃擊中頭部,當即倒地,次日中午死亡。
疑兇承認殺人
新化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報案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展開偵查。群眾反映,該村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的28歲的村民楊理春,其妻孫某與楊開勤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其報復殺人的可能性較大。刑偵大隊對楊理春進行了傳喚。2月6日晚,楊理春供述了其殺害楊開勤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對其執行逮捕。
一審判處死刑
同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婁底分院向婁底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楊理春與其妻孫某于1992年結婚,婚后兩人感情不和。楊理春懷疑孫某與楊開勤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1998年1月27日晚,楊理春好說歹說將孫某接回家過年,但次日上午孫某又回了娘家。為此,楊理春心生怨恨,并遷怒于楊開勤。1月28日晚8時許,楊理春持鳥銃來到楊開勤家窗外,瞄準正在與家人打牌的楊開勤的頭部開了一銃,然后逃回家中睡覺。
婁底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楊理春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予以確認,于同年7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理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令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000元。
二審裁定重審
一審宣判后,楊理春不服,以“我是冤枉的,我沒有殺人”為由,提出上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楊理春故意殺人的部分事實不清,尚需進一步查證,依法于同年11月作出終審刑事裁定:撤銷婁底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將此案發回婁底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重審宣告無罪
婁底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理春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本案是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認的前提下圍繞其供述尋找吻合點。而被告人楊理春從公安預審階段就開始翻供,一直否認自己殺了楊開勤,并稱其所作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員7天7晚不準其睡覺的情況下講的,供述的內容也是其在死者家幫忙辦喪事時聽到和看到的。(二)證據之間有矛盾。如對被害人楊開勤及家人打牌時所坐位置,被告人楊理春前后供述不一致,且與證人證實不符。(三)對楊理春持有的鳥銃未作有關檢驗。
1999年9月9日,婁底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楊理春無罪;楊理春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婁底檢察分院對上述判決不服,以“對被告人楊理春應判處死刑”為由,提出抗訴。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過程中,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于2000年4月6日作出決定,撤回抗訴。
申請國家賠償
2000年12月6日,楊理春以“無罪被錯捕錯判”為由,申請婁底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婁底檢察分院共同賠償其冤獄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1萬余元。由于婁底檢察分院以楊理春屬“存疑無罪”,對其賠償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等理由,不同意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楊理春于2001年8月17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查明,楊理春從1998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起,至1999年11月30日由逮捕改為監視居住止,共被羈押662天。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據國家統計局公布,2001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43.30元。
2002年10月2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由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賠償楊理春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其間的賠償費28664.60元(各賠償14332.30元);對楊理春提出的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予以駁回。(注:原婁底地區現已改為婁底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