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3日電 據中廣網報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肖揚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月13日上午在本院大法庭對被告人于丁公開宣判后押赴刑場,采取注射方式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作出裁定,核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1)桂刑經終字第3號維持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于丁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私藏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查明:1995年11月至1999年3月,被告人于丁在擔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伙同其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十三次收受柳州市山城娛樂有限公司(中山大廈)經理江強(另案處理)、覃志彪(另案處理)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5.1萬元。在此期間,于丁夫婦自1996年起長期包住江強無償提供的中山大廈601號房,于丁明知江強在大廈等處開設賭場,但未履行公安干警、公安局長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查禁、制止江強等人違法行為。而在1998年5月當自治區公安廳派人到柳州市查處江強等人在白蓮機場招待所聚賭時,反而聞訊后即用手提電話通知江強趕快離開,使江強逃避查處。于丁還先后為江強在辦理柳州市中山城娛樂有限公司(中山大廈)稅收減免、貸款、電力增容等事務的過程中出面說情,提供幫助。為劉芳承攬生產防偽印章、制作自行車防盜牌和覃志彪承包柳州市機動車檢測站提供幫助。
1996年至1999年6月間,于丁還通過向他人索要、接受贈與方式,私藏運動手槍1支、運動步槍2支和手槍子彈450發。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伙同陳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亦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應數罪并罰。于丁身為公安局長,負有維護社會治安、查禁賭博的法定職責,卻利用職務便利,包庇、縱容他人賭博,且有當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到柳州市查賭時,為賭頭通風報信,并授意江強出逃,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惡劣情節,罪行極其嚴重。于丁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