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1日電 陜西農家女麻旦旦被警察無端抓走,逼迫承認其賣淫不成,竟誣其“嫖娼”,由此炮制了滑天下之大稽的“處女嫖娼”案。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令人瞠目的是,此后這類荒唐案子竟層出不窮,接二連三發生。浙江麗水市遂昌縣女青年朱某,不明不白被公安局抓起來并處罰了10萬多元現金,而公安局僅以朱某與男友同處一室即認定二人“賣淫嫖娼”。更有甚者,在某地還發生了民警采取非法拘禁、強迫蹲馬步等手段,逼迫女大學生承認賣淫之事,該女生不得已要用“處女膜完整”的醫院證明,才能證實自己的清白。
分析“麻旦旦”案件屢次發生的原因,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韓德云認為,1986年制定、1994年僅做了個別修正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到了非全面修改不可的地步。
韓德云介紹,該條例第三十條中規定,“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說,盡管公安機關依此處罰懲治了賣淫嫖娼者,但此條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暴露了不少問題。
首先,處罰方式選擇過寬,執法者隨意性過強。對這種違法行為,處罰從拘留一直到勞動教養和追究刑事責任,執法者幾乎可以隨心所欲,罰所欲罰,被處罰者則無從申訴與抗辯,條例對可能導致嚴重影響公民人身權利的后果,缺乏足夠慎重的程序要求。
其次,條款設置不規范。賣淫嫖娼與介紹、容留賣淫嫖娼,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前者是一般性違法行為,后者則屬于犯罪行為;前者不觸犯刑律,后者已構成刑事犯罪。把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并列在一起,缺乏規范性和科學性。
韓德云說,由于高額的罰款方式與“勞動教養”處罰同時設定,使很多執法者幾乎百分之百地采取了罰款方式,而相比較于三年以下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受罰者即使是蒙冤也愿承受罰款。
“于是,在利益驅動下,獲取罰款、追求經濟效益成為行政機關懲治賣淫嫖娼的動力。個別警察甚至與賣淫者結成了利益共享體,放了再罰。”
韓德云代表認為,“要有效防止行政機關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不當侵害,必須對現行治安處罰條例中類似條款進行全面清理修改。”他還特別強調,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的法律法規要與國際接軌,對人權的保護程度必須提到更高層面。我國目前涉及可能導致嚴重影響公民人身權利后果的法律法規,需要加速清理修改,遏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現象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