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東京三月十一日電 (記者陶光雄)四十二名戰時被日軍綁架、奴役的中國勞工向日本企業和政府索賠案今天判決,東京地方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同時,以超過二十年的索賠期等理由駁回原告的請求。
這四十二名中國勞工是一九四四年至一九四五年間,被侵華日軍拘禁并強行押送至日本,在日本的礦山等從事殘酷的勞動,遭受非人的待遇。原告起訴日本政府及十家企業明顯違反禁止奴隸制的國際法,要求向每人賠償二千萬日元并謝罪。
在今天的判決中,法官認定了中國勞工被綁架并在惡劣和殘酷的條件下被強制勞動的事實。但法官又以超過索賠期限、不承認個人對戰爭加害國的損害索賠權等為由,在未判定日本政府及企業是否違法的情況下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據日本外務省一九四六年發表的報告統計,在日本侵華期間,約有三萬九千名中國勞工被日軍強行押送到日本,其中六千八百三十人在押送途中和勞動中死去。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原中國勞工紛紛入稟日本法院索賠,迄今只有“花岡事件”達成和解,“劉連仁案”一審勝訴,及去年四月中國勞工向三井礦山索賠案一審部分勝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