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30日電 為解決靈活就業人員(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的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關于抓緊制定以靈活形式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障配套辦法的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就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認識,積極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是解決他們醫療保障問題的重要措施,也是促進就業和再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本質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全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發,重視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積極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
(二)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保險管理能力,在區分靈活就業人員的人群類別、充分調查分析其基本醫療需求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別的人群,制定相應政策和管理辦法。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的原則。在參保政策和管理辦法上既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又要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
二、明確政策,規范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方式、激勵措施和待遇水平
(四)已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要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方法繳費參保。其他靈活就業人員,要以個人身份繳費參保。
(五)可從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步,首先解決靈活就業人員住院和門診大額醫療費用的保障問題,也可為有條件的部分靈活就業人員同時建立個人帳戶和實行大額醫療補助。
(六)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當地的繳費率確定。從統籌基金起步的地區,可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統籌基金的繳費水平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當地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核定。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納入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七)采取措施,促使靈活就業人員連續足額繳費?筛鶕`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水平和繳費時間,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水平,確定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并明確醫療保險待遇與繳費年限和連續繳費相掛鉤的辦法。對首次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規定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到開始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的期限。要考慮靈活就業人員收入不穩定等特點,明確中斷繳費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八)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有關規定。要指導和協助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
三、加強管理,切實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九)針對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形式多樣、工作地點和時間不固定等特點,完善醫療保險的業務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個人申報登記辦法、個人繳費辦法和資格審核辦法。鼓勵靈活就業人員通過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等實現整體參保。
(十)經辦機構要開設專門窗口,方便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直接繳費參保和醫療費用的結算。要進一步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直接結算,減輕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的事務性負擔。
(十一)做好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繳費個人基礎檔案資料的主要項目,建立完整的個人基礎檔案資料,做好個人繳費記錄。根據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形式的變化,及時調整或更改個人信息,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關系變更服務。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收入、醫藥費用支出等信息,要單獨進行統計分析。
四、精心組織,穩妥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
(十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努力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宣傳力度,為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創造良好的氛圍。要主動與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溝通,爭取支持。
(十三)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在認真調查和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和完善各類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精心組織實施。要及時分析和研究出現的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確保制度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