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一日電題:從反價格壟斷到未來之反壟斷法
中新社記者 翁陽
為制止價格壟斷行為,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出臺了《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該規定是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的第三號令,其基本框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為依據,并定于今年十一月一日正式實施。
據了解,規定中所定義的價格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相互串通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調節價,從而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或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暫行規定中第七條特別強調,經營者不得憑借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采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實際售價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此間分析人士指出,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中國制造”在國外的某些遭遇與國內同行業的過度競爭有著相當程度的因果關系。
對于一向被社會所詬病的招投標或拍賣活動中的操縱價格行為,該規定業在第四條明確將之定性為價格壟斷行為。
為防止該規定執行相關部門憑借反不正當操縱價格可能產生的尋租行為,該規定在第十二條特別指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經營者的定價自主權,不得對市場調節價進行非法干預。
仍是出于上述目的,該規定還特別注重消費者等民間力量對價格壟斷行為的監督作用。
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指出,政府鼓勵、支持并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價格壟斷行為的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并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其實早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就有學者指出,中國當依據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盡快建立和完善反壟斷方面的法律。
不少學者認為,中國目前已具備了制定和執行反壟斷法的基礎和條件。早在一九八0年十月,中國就頒布了《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首次提出了反壟斷概念,特別是反對行政壟斷。此后中國又逐步制定了一些涉及反壟斷法律和法規,包括于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七年分別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中國經過二十多年的經濟體制改革,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價格壟斷制度已經被打破,企業的所有制結構已經實現了多元化,國有企業正享有越來越大的經營自主權。
學界認為,發達國家的反壟斷立法經驗值得中國借鑒,打破壟斷不僅有利于中國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時承諾的開放市場的義務,而且還可以推動企業努力降低成本,改善服務質量和管理經營方法,從而使廣大消費者受益。
鑒于壟斷價格行為只是林林總總壟斷行為中的一個層面,中國欲構筑未來之反壟斷還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如一些企業任意購買、兼并其他企業,都沒有相應的法規進行規范限制。因此,此間分析人士指出,反壟斷價格暫行規定的出臺,可以看做是未來中國反壟斷法的探索和先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