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9日電 山東一家制藥廠已將當地衛生部門推上法庭,狀告衛生部門五年前對該廠產品封存、勒令停產停銷的行為不合法,并向政府部門索賠8000萬人民幣。
7月1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起標的高達8000多萬元的行政查封索賠訴訟。
《中國青年報》今天報道說,此案起源于5年前,原告山東省威海希波制藥廠,在一次突發的大范圍補碘群體性不良反應事件后,被威海市衛生局“暫控封存”,至今停產停銷。該藥廠是當年國內4家最大的碘藥品生產企業之一,主導產品為“希波智力碘”。
在1998年4月間,11個省、市、自治區的1.7萬多名學生和兒童先后發生補碘群體不良反應。當時的中央領導對這一情況高度重視,分別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全面整頓碘制品生產和市場管理。此事亦波及希波制藥廠的“希波智力碘口嚼片”。
1998年4月7日,山東威海市衛生局接到山東省衛生廳電話指示:省衛生廳從衛生部獲悉,安徽省利辛縣幾百人服用希波制藥廠的產品發生不良反應,要求將希波制藥廠的產品立即封存控制,并責令停止銷售,對已銷售的產品想盡一切辦法追回。
威海市衛生局立即派工作人員到希波制藥廠將其成品及原材料“采取了封條的方式進行預防控制”。1998年4月8日,山東省衛生廳、山東省藥品檢驗所又來到希波制藥廠,對該廠生產現場、原始生產記錄、留樣觀察產品等項目進行了為期兩天的詳細調查,并將抽樣帶回省藥檢所進行檢驗。
4月15日,山東省藥品檢驗所對批號為97058的威海希波制藥廠“智力碘口嚼片”進行了項目全檢。但據該所3份藥品檢驗報告書記載,“本品按山東省藥品標準魯/WYB28-95及衛生部藥品衛生標準檢驗,結果符合規定”。
4月27日,山東省衛生廳在給衛生部藥政局“關于威海希波制藥廠生產智力碘口嚼片有關情況的調查報告”中寫道:“該廠生產條件完善,生產過程能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進行,廠內各種制度基本健全,質檢科對產品能夠進行全檢,產品檢驗合格后出廠。根據衛生部和我廳電話通知要求,該廠生產車間已全部停產,庫存的原料及所有產品均于4月7日由威海市衛生局封存,對庫存產品省藥檢所進行了現場抽樣檢驗,結果符合規定。產品自生產以來省市兩級藥檢所歷次抽樣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希波制藥廠訴稱,當時,在企業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衛生局沒有下發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威海市衛生局奉上級機關命令,對企業進行了查封,勒令停產停銷。同時山東省衛生廳向外省衛生廳發出通知,對企業正在銷售的產品進行暫控封存,形成全國性封殺,導致全國上下視希波制藥廠的產品為假藥,進行圍剿、查抄、罰沒。
希波制藥廠法定代表人高瑞豐說,該廠自被查封后,大量設備閑置,500余名員工下崗,報廢藥品兩萬余箱,企業完全陷入癱瘓,直接經濟損失8000多萬元。被封后再也無人過問,當地政府各部門推托搪塞,直至今日仍未予解封。
但衛生部門認為,1998年4月以來,全國對碘制品的生產銷售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頓。1998年5月20日,衛生部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今后預防碘缺乏病一般采用食鹽加碘的方法。1998年11月23日,衛生部又下發了《關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頓工作情況的通知》,明確規定,“除保留產品和加碘食鹽外,廢止其他一切碘制品、加碘食品、補碘藥品的批準證書、文號、注冊、登記等行政文書的行政效力”。至此,希波智力碘口嚼片等碘制品已被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
衛生部門認為,希波制藥廠在清理整頓碘制品活動中所承受的損失,純屬其產品性質及國家關于碘制品清理整頓政策所致,而與暫控封存行為無關。
衛生部門采取的封存、勒令停產停銷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如果屬于行政強制行為,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是什么,程序是否合法?
報道說,圍繞上述法庭歸納的焦點,訴訟雙方激辯了整整一天。
被告認為,對希波制藥廠采取的暫控封存措施是在特定的突發事件情況下,出于對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維護需要所采取的應急預防控制行為,這并不是因為希波制藥廠違法而對其采取的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應算作具體的行政行為。
他們認為,一般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有明確的違法事實,按法律的基本程序告知、送達、聽證、復議等等,但這樣的程序絕不是幾分鐘、幾小時能辦到的。當時的情況是,即使符合質量標準的含碘制品也在全國一些地區不斷引發群體不良反應。希波制藥廠生產的“智力碘口嚼片”,就先后在安徽、內蒙古、河南等地引發群體不良反應。面對這種嚴峻的局面,對該類產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進行檢驗并公布檢驗結果已沒有意義。
威海市衛生局認為,1998年,中國還沒有關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任何相關法律條文。在特定的歷史環境,在無具體法律、法規、規章、條例規定的情況下,在黨和政府對突發事件作出批示時,行政機關因其行政職責,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而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是恰當的,不存在違法性。
山東省衛生廳認為,為應付這些緊急情況,在既有的法律體制難以運轉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即使該措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與法律相抵觸,也應視為有效。防治非典即為實證。
衛生部門認為,當時采取的是一種法外原則和法外程序。
而希波制藥廠法定代表人高瑞豐認為,查封停產停銷是《藥品管理法》中最重的處罰,必須由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決定,而且是針對假藥。從期限上講,暫扣封存應該只有15天,為何暫封至今沒有一個說法。
希波制藥廠代理律師李江說,兩被告出示大量領導批示來作為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這與國務院依法行政、嚴禁以言代法的精神格格不入。
律師李江認為,任何行政權力的運作都必須符合法律。兩被告共同實施了對原告的行政行為,包括封存追繳和責令停產,而且該行為持續至今,并未結束。在作出這樣的行政行為的時候,被告并沒有向原告出具相關的行政法律文書,律師李江認為,這是一種嚴重的不負責任,是以長官意志代替法律的行為。
據悉,在接到自己產品合格的檢驗報告后,希波制藥廠多次找有關部門申請解封,沒有答復,之后走上了“充滿艱辛和淚水的訴訟之路”,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及早進入行政救濟程序。
“此案也在拷問中國行政救濟制度。中國的行政救濟制度能否從根本上救濟中國公民的根本權利?”律師李江說,拷問行政救濟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中國的公民權利,公權和私權發生沖突以后,究竟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和補償。另外,中國的公權究竟有沒有一個強制性的制約手段和辦法。
庭后,被告未就此案發表看法,山東省衛生廳代理律師只是說,“此案社會意義要大于法律意義”。
經過一天的庭審,審判長宣布,鑒于此案特殊性,不做當庭評判。(來源:中國青年報,記者:鄭燕峰)